怀司发〔2017〕4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民调解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和办案质量,现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0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司发[2016]69号)、《怀柔区财政局 怀柔区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经费的意见》(怀财行[2013]78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本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补贴对象。各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应予以案件补贴。本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区人社局核定的各单位行政事业编制内人员及参照编制内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供养的编外人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领取案件补贴。
第四条 案件范围。给予案件补贴的纠纷案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的民间纠纷,即凡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在补贴案件范围内。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照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以及是否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分为口头协议类纠纷、简易性纠纷、一般性纠纷、复杂性纠纷和重大疑难性纠纷。
(一)口头协议类纠纷是指当事人经调解以口头形式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由调解员记录备案的纠纷。
(二)简易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简单,争议不大,调解难度不高,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一般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四)复杂性矛盾纠纷是指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较大,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当事人10人以内,或者纠纷标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上,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五)重大疑难性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高于50000元且当事人10人以上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纠纷标的金额不明确,但情况复杂的案件,由司法局基层科根据调解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性纠纷及以上档次:
(一)因不能达成四邻协议,无法顺利翻建房屋引发的纠纷;
(二)涉及房屋、树木、承包地等不能直接体现价值的标的物的权属纠纷;
(三)其他经区司法局基层科研究后认定的。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口头协议类纠纷20元/件,简易性纠纷150元/件,一般性纠纷300元/件,复杂性纠纷450元/件,重大疑难性纠纷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非因调解员个人原因,无法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但调解成功并已履行,调解员可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并附案件材料,制作成调解卷宗的,参照书面协议案件补贴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发放补贴,最低为简易性纠纷档次。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经多次调解仍未成功,但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可按照案件补贴标准的50%给予案件补贴。
(四)我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严格执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原则,群体性纠纷或同一纠纷制作多份案卷的以一件纠纷标准发放补贴。
(五)为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鼓励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复杂性和重大疑难性纠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案件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给予奖励,复杂性纠纷300元,重大疑难性纠纷800元。
第八条 补贴程序。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各调解组织初审案件真实性后及时申报,司法所全面复审并按照要求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对案件纠纷类型进行复核,经区司法局主管人民调解工作副局长、局长批准后发放。
区司法局基层科要严格规范调解卷宗制作、补贴发放的相关要求,确保案件补贴资金合规发放。
第九条 由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司法局基层科会同监察科对调解案卷真实性进行抽查,并对办案补贴领取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并视情节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对补贴领取发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所有经审核后发放办案补贴的卷宗由镇乡、街道司法所统一存档备查,如确需使用卷宗的,须经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提取,用毕及时归还留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怀司文〔2013〕5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