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0-000136
  2. [成文日期] 2016-08-03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6-08-03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6〕 46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加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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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6〕46号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区政府决定,全区范围内严禁加工、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北京市《低硫煤及制品》相关标准的劣质燃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使用符合北京市《低硫煤及制品》相关标准的优质燃煤。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没收劣质燃煤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工商分局和区农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入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没有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燃煤进入本区。

  三、村(居)民生活用煤要符合北京市《低硫煤及制品》相关标准的优质燃煤,各村(居)委会、广大村(居)民要主动配合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减煤换煤”工作。严禁单位、个人囤积劣质燃煤。

  四、全区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配合做好禁止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工作。

  五、在查处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工作中,全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镇乡政府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对因工作“不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导致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由区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对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以及燃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固定场所内无照销售燃煤举报电话:69612315;流动商贩销售劣质燃煤举报电话:6968173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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