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5〕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本区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
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
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
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2.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有关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专项监管责任
承担消防、治安、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职业卫生、文化执法等方面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本领域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本领域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4.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
6.依法组织开展本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7.组织制定本领域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本领域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开展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其他责任。
(四)综合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承担以下综合监管责任: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解决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措施。
3.对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5.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以下简称京政发〔2004〕22号文件)、《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各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怀发〔2004〕33号,以下简称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怀发〔2005〕9号,以下简称京怀发〔2005〕9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和部门“三定”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区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区教委
1.负责本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区经济信息化委
1.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按规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公安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区民政局
负责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机构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区财政局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安全管理(监管)费用保障,研究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六)区人力社保局
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职责。
(七)国土分局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国土房管局(区政府房改办)除城镇房屋安全、房屋防汛相关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规划分局
负责指导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规定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和原区国土房管局(区政府房改办)关于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协调房屋防汛方面职责。
2.负责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依据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乡村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生产指南、建筑抗震与节能技术应用导则等技术文件,引导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5.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区市政市容委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市政管委职责。
2.负责城镇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城区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区交通局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交通局职责。
2.负责对危险货物(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区水务局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三)区商务委
1.负责商贸领域和餐饮、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中,按规定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对生活必需品、部分应急商品、防汛物资等政府储备仓库(含冷库)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会同外事等部门负责本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区旅游委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旅游局职责。
2.负责旅游、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区文化委
1.负责按规定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已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修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集中行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十六)区卫生计生委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卫生局除食品卫生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和原区人口计生委职责。
2.负责指导卫生医疗机构科学、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
3.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区质监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十八)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十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二十)区体育局
负责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和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一)区园林绿化局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林业局职责。
2.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二)区民防局
1.承担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中原区人防办职责。
2.负责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区农业局
1.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种植、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资料等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意识,健全工作体系,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抓好工作落实。
(二)本通知所提及的内容与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京怀发〔2005〕9号文件和部门“三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提及的相关责任要求和部门、职责等内容,仍按照京怀发〔2004〕33号文件、京怀发〔2005〕9号文件和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