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94
  2. [成文日期] 2010-06-13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0-06-21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0〕 16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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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0〕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怀柔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本区森林火险等级为一级。

  第三条 本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两个等级。

  (一)一级森林防火区。山区镇乡和平原各镇山区部分、有林单位的林地及其边缘外侧150米范围之内。包括:喇叭沟门满族乡、长哨营满族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渤海镇、九渡河镇、怀北镇9个村(大水峪村、河防口村、椴树岭村、神山村、龙各庄村、怀北庄村、东庄村、西庄村、邓各庄村)、雁栖镇18个村(北湾村、大地村、头道梁村、八道河村、西栅子村、交界河村、莲花池村、长元村、神堂峪村、官地村、石片村、柏崖厂村、泉水头村、下辛庄村、范各庄村、永乐庄村、北台上村、下庄村)、北房镇2个村(原平甸子村、大罗山村)、杨宋镇2个村(原辛山村、原东石门村)、怀柔镇13个村(甘涧峪村、西三村、东四村、卢庄村、红螺镇村、刘各长村、潘家园村、红军庄村、郭家坞村、孟庄村、卧龙岗村、兴隆庄村、石厂村)、庙城镇6个村(西台上村、西台下村、桃山村、孙史山村、王史山村、郑重庄村)、桥梓镇23个村(上王峪村、下王峪村、沙浴口村、平义分村、西茶坞村、前茶坞村、苏峪口村、岐庄村、红林村、一渡河村、峪口村、峪沟村、北宅村、凯甲庄村、口头村、后辛庄村、前辛庄村、东风山村、秦家东庄村、杨家东庄村、后桥梓村、前桥梓村、山立庄村)、京密引水管理处、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

  (二)二级森林防火区。平原地区国有、集体、个人经营的速生丰产林、苗圃、果园、高速路绿化带、护岸林、护路林、农田林网等为二级森林防火区。包括:怀北镇、雁栖镇、北房镇、杨宋镇、怀柔镇、庙城镇、桥梓镇的平原部分及雁栖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区的森林防火期。因特殊天气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令,森林防火期需要延长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依法办理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防火区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应当制定防火预案,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有林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本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区、防火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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