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0〕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怀柔区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治理效果,根据《北京市市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安发〔2010〕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区政府挂账督办体系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消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其重大隐患治理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领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局是本区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的审核管理、治理监督、综合协调和销账备案,负责区财政资金支持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与监督;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属地管理机关)和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监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隐患治理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区安全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属地管理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治理的具体落实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
(一)难以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二)因法规、政策、标准调整客观产生或其他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三)跨地区、跨部门或涉及中央、市属在怀单位、驻怀部队,属地管理机关或区有关部门单独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四)其他危害程度大,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治理资金确有困难的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可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和区、镇乡两级财政比例分担的原则和隐患形成原因等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一)无法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
(二)因法规、政策、标准调整客观产生或由于其他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三)其他整改资金数额较大,经区政府同意给予区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六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开展隐患现状评价,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安排年度资金计划,组织隐患整改治理,办理隐患销账验收。
第二章 隐患上报
第七条 各属地管理机关、各部门排查发现的符合区级挂账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区安全监管局上报。
第八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上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形成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二)隐患确认的依据,应引用有关具体条款、项目;
(三)隐患责任主体情况,包括主体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属地监管单位和利益相关单位;
(四)隐患治理的初步方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审核确认
第九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有关属地管理机关和部门要逐级进行核查并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条 区安全监管局收到隐患材料后,应组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报内容是否齐全、属实;
(二)是否符合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条件;
(三)隐患治理相关责任主体是否明确;
(四)是否已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 审核过程中,区安全监管局可通过召开论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征求区有关监管部门、有关属地管理机关的意见。论证会要形成论证意见,参加范围应包括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利益相关单位、监管部门、属地管理机关等,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对于确定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困难的,可由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隐患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评价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价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区级挂账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区安全监管局应上报区政府批准,并函告有关属地管理机关、监管部门和隐患上报单位,及时分解落实整改治理任务;经审核符合区级挂账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本区整改难度较大,经区政府组织评审、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列为市级挂账隐患,有关隐患上报、审核确认、隐患治理、验收销账、监督检查参照《北京市市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对于不符合区级挂账条件的其他隐患,区安全监管局应说明有关依据和理由,并函告有关属地管理机关、监管部门和隐患上报单位。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四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按照“谁形成、谁整改”、“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监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作为隐患治理承担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整改治理所需资金,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对于难以确定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属地管理机关作为隐患治理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隐患治理承担单位应组织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治理方案,并提交区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区有关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隐患治理方案经审核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属地管理机关应定期检查隐患治理承担单位整改推进情况,督促隐患治理承担单位按要求、按计划落实整改治理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区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召开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调度会议,听取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积极推动隐患治理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区政府主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调度。
第五章 验收销账
第十九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的验收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监管责任的区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第二十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隐患治理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涉及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隐患治理承担单位和属地管理机关应对隐患治理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合格的,提请区有关部门验收。
区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销账。验收意见应明确隐患整改工作是否按整改计划完成、隐患是否消除、是否同意销账等内容。区安全监管局应根据各属地管理机关、各部门验收意见,提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销账。
第二十二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整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隐患治理的工程质量情况;
(三)隐患治理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等环节执行情况;
(四)隐患治理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五)档案资料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验收销账后,隐患治理承担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档案,报区有关部门备案。隐患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性材料。包括隐患上报材料、治理方案措施等;
(二)审核性材料。包括隐患确认及方案审核的相关函件、纪要等;
(三)过程性材料。包括隐患现状评估报告、资金申请及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备案合同等;
(四)验收性材料。包括隐患验收评价、验收意见、销账备案材料等;
(五)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等;
(六)影像资料。包括隐患治理前、治理后以及治理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属地管理机关、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做好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必要时联合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预见性因素未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原因、下步整改方案和进度安排等情况,经区安全监管局和区有关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治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的,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区财政资金支持隐患治理项目中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安全监管局、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