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92
  2. [成文日期] 2010-04-19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0-04-20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0〕 11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矿石行为的通告

字号:        

怀政发〔2010〕11号


  为保护本区耕地和矿产资源,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对本区范围内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矿石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开采砂石、矿石。

  二、擅自改变承包土地使用性质盗采或转租他人盗采,以及未经许可存放、买卖、运输矿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三、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各建设施工单位、搅拌站和构件厂必须采购、使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合法砂石生产供应企业的产品。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区内一切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矿石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开采和加工设备。拒不停止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矿石行为提供便利和保护,以及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矿石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