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09〕2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怀柔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怀柔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市房改办等7单位《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市房改办等6单位《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和市委组织部等5单位《关于落实远郊区县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8〕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怀柔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无房和住房未达标人员。凡在1999年9月1日京发〔1999〕21号文件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二)无房、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的界定。
无房离休干部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离休人员。
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本意见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离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70 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9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局级115平方米;正局级130平方米。
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职员:九、十级职员70平方米;七、八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九、十级职员80平方米;六级职员90平方米;五级职员100平方米;四级职员115平方米;三级职员130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中级人员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80平方米;副高100平方米;正高115平方米。
(三)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
(四)本意见规定的上述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只作为界定离休干部本人是否享受住房补贴、计算住房补贴金额的标准。
(五)离休干部的职务、级别、职称等相关情况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人事局、区老干部局调查确定。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离休干部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二)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2.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以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成本价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面积。
3.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购建房款-离休干部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相当的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上述公式中,“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相当的价款”一项,按照当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离休干部所购建住房面积的乘积确定。
4.离休干部本人或其配偶领取国家或单位补贴购建住房的,住房面积按下列公式核定:
核定面积=住房补贴款÷当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上述“当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按每建筑平方米1368元计算。
5.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承租公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成本价购得的住房面积,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6.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7.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并已按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出售或已按有关规定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已购公有住房,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8.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1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9.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离休干部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核定为离休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通过子女渠道分得的住房登记在离休干部名下的,离休干部和子女单位分别出具证明,证明该套房源确系来源于子女渠道后,可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10.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价购买军产房的,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1.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离休干部及配偶的住房面积。
12.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3.离休干部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住房面积。
14.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按其生前的实际住房情况进行核定。
15.本意见未及的其它住房情况,按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
2.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价格承租的住房。
3.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4.集体土地上的自建平房。
四、住房补贴的计发
(一)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对于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二)无房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无房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离休干部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离休干部本人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无房离休干部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的标准及确定办法,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
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2.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20。
3.离休干部本人实际工作月之和的确定办法,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无房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4.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5.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休年龄计算。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离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退休改离休的,按退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三)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28元。
2.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同前所述。
3.差额面积按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与离休干部核定后的住房面积之差确定。
(四)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离休干部可按本意见申领差额补贴;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离休干部,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
(五)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离休干部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同前所述。
(六)市属划转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计发标准,按照本意见规定标准执行。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发放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成立怀柔区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仕龙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刘春锋,副区长祝自河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建委、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老干部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委,具体负责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老干部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
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人事局和区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身份及其职务、级别和工龄的确定。
区建委负责政策制定、业务培训,指导各单位填写报表,并负责汇总相关情况。
区国资委负责下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对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一)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向原工资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交原工资所在单位。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离休干部本人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离休干部原工资所在单位(含已转为非公有制的企业单位),负责对其住房面积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定。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级单位或接收单位进行核定。
(三)经单位初步核定后,单位须将申请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情况,并对各单位上报报表进行审核。
(五)区财政局将住房补贴款发放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每名离休干部应发数额发放给离休干部。已去世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八、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如实上报离休干部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等。在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对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怀柔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和怀柔区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