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77
  2. [成文日期] 2008-01-29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08-02-15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08〕 3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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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08〕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怀柔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印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镇廉租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保障住房。

  第四条 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房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除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外,还遵循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8:2和7:3的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市财政返还资金;

  (三)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比例不得低于10%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成立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建委主任为副组长的怀柔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和相关金融机构主管负责同志。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设在区建委,负责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保办具体职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廉租住房相关办法;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及收购;负责本区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补贴发放、配租及后期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展廉租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廉租住房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辖区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在本区生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上述标准结合本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的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区住保办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户型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五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核定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对,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区住保办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初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4.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区住保办。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复审。

  区住保办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在审核过程中,区住保办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向其工作单位和税务、金融等部门进行核实。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区住保办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保办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区住保办在接到市住保办备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建立市、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五)备案。

  市住保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市住保办、区住保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配租标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1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面积,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实行租金补贴。

  采用租房补贴方式的,按申请家庭应享受的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元,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申请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为200元,最高限额为750元。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随本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家庭所租房屋实际缴纳租金超过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由租房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补贴租金。

  第十九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经市住保办备案后,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区住保办,由区住保办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通知单》,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区住保办指定的银行专户按季度领取补贴租金。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采用实物配租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区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区住保办回购;不能退出原住房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住保办另行制定。

  第六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承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第二十四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区住保办。经核实后,区住保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市住保办备案后,由区住保办按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的户型、数量等因素实行分类排队,按1:1比例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向选中家庭发放摇号结果通知书。摇号前,应当经区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租的房源、户型、套数、供应对象、登记地点、时限及摇号日期。摇号配租活动将通过怀柔电视台直播,区监察局和有关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根据区住保办提供的房源,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房,填写选房确认单。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同一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选中住房的,区住保办可直接为其配租。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确定后,区住保办为选房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退出原住房的家庭,须与区住保办办理原住房退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凭《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住保办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的、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需按照第四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第三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未缴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区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住保办停发租房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区住保办,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区住保办可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保障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保办提请其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或区监察局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摇号、配租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他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其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后,可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保办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总资产净值,包括房产、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区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区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保办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怀柔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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