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78
  2. [成文日期] 2008-02-22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08-02-22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08〕 6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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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08〕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怀柔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建设步伐,简化并规范城市基础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项目之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由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除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项目外的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怀柔新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规划重点镇(桥梓镇、怀北镇、汤河口镇)以及在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征收;规划一般镇乡(包括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和喇叭沟门满族乡)以及在雁栖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区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怀柔新城规划区域内的,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规划重点镇以及在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的,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规划一般镇乡以及在雁栖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的,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八)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予减免。

  (二)涉及扶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的建设项目的减免,一律由申请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有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

  (一)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时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一式二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持一联。

  (二)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入财政专户。

  (三)建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收据,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将随之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怀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县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199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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