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59
  2. [成文日期] 2002-12-14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02-12-16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02〕 35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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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02〕35号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长城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强本辖区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整治开放的古长城,任何单位和个人及中外游客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攀登古长城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长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长城上设置摊点、设卡收费、架梯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堆放物品及搭建建筑物,影响古长城的风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大型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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