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7〕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怀柔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程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储〔2014〕289号)、《关于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和房屋销售等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京建文〔2015〕34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有关用地手续问题的请示》(京国土用〔2015〕187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储〔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依据区政府批准审定的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预估成本和一次性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项目列入北京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用地必须全部为国有存量土地;
(三)项目内的搬迁居民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建设回迁安置房,且回迁安置房性质定性为商品房;
(四)项目自身能达到资金平衡,或项目自身虽不能平衡,但已明确解决途径。
第四条 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预估成本和一次性招标方案,指定棚改项目主责部门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与中标人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一次性招标方案,审核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并报区政府批准,对中标人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负责组织一次性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核发中标通知书等。
招 标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一次性招标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区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预估成本;
(二)区政府批准的一次性招标方案;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复函(规划部门须在复函中明确该复函可作为后续土地手续办理的规划文件),以及钉桩成果报告;
(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加盖公章的样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招标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位置、空间范围、四至、用途、开发程度、地上(下)物情况、规划条件、出让年限等;
(二)拟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收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回迁安置房建设要求(包括回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内容)等;
(三)棚改安置方案、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及支付要求、棚改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和周期等;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内容、评分标准和其他条件等。
第九条 国土分局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次性招标人。国土分局依据区政府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出售招标文件;
(三)资格预登记;
(四)投标、开标、唱标;
(五)评标,确定中标人;
(六)核发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具备发布公告条件后,由区政府函告市规划国土委,在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国土分局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超过预估成本的2%。
第十五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为中央、市属、区属或三者混合的全资国有企业。
第十六条 投标人进行资格预登记前,应取得中央、市、区国资或上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全资国有企业资格审核通过意见。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由招标人委托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公证,并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将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流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社会专家评委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高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代表由国土分局委派,社会专家从市储备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无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项目投资利润率超过15%的;
(八)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九)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标准
评标应主要从投标企业财务实力、相关业绩经验、项目投资利润率、项目实施方案及投标企业团队和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中,项目投资利润率不超过15%,所占分值比例不应低于40%。具体评审要素包括:企业综合财务实力、企业开发业绩、项目投资利润率、项目建设方案及投标企业团队和人员组成、综合印象。
中 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并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因中标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的,国土分局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中标人原因违反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约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则:
1.中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视同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直接划转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账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监管。
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将在宣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无义务承担投标人或第三方就提供投标保证金而发生的包括利息支付在内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将其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中标项目整体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其棚户区改造中标项目进行肢解后转包。
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棚改前期工作完成并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进行审计,并确定最终前期工作成本。中标人最终获得的项目投资利润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中标人投报的项目投资利润率。政府土地收益由市规划国土委依程序审定。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中标人最终获得的项目投资利润及审定的政府土地收益,进行资金平衡测算,确定用于资金平衡的商品房建筑规模,优先向本区户籍和就业人口中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销售,价格由区政府审定。仍有富余的,可作为商品房面向本市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最终获得的所有收益均须封闭管理,待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束后,棚户区改造总成本由区政府委托专业部门审计,扣除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中标人最终获得的项目投资利润、审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和税费之后,如有增值收益,专项用于本区县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达到净地条件后,市规划国土委按照区政府确定的资金平衡方案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及相应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国土分局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活动等各个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可对项目招标具体工作要求进行细化。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无法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的,招标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若国家、本市政策与本细则发生冲突的,按国家、本市政策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