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7〕3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实施方案》《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气”工程实施方案》《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
“煤改电”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能源取暖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区“煤改电”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煤改电”工程是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平原地区村庄“煤改电”工程进度,实施“煤改电”工程村庄的地区实现无煤化。
二、工程实施范围
对北房镇安各庄村、新房子村、南房村、梨园庄村、韦里村、小辛庄村、大罗山村、小罗山村、黄吉营村、郑家庄村,渤海镇铁矿峪村、三岔村、三渡河村、四渡河村、六渡河村、苇店村、白木村、辛营村、慕田峪村、景峪村、马道峪村,怀北镇神山村、大水峪村、邓各庄村,怀柔镇东四村,庙城镇霍各庄村、彩各庄村、高各庄村、郑重庄村,桥梓镇东凤山村、红林村、一渡河村、平义分村、新王峪村、上王峪村、岐庄村、沙峪口村、苏峪口村,雁栖镇神堂峪村、长元村、莲花池村、石片村、官地村共计43个村12977户实施“煤改电”工程。
三、工程实施内容
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区农委负责实施电采暖设备企业招标;供电部门负责实施外电网改造;属地政府负责实施户内线路改造和电采暖设备订购安装。
四、政策补贴内容及标准
凡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和设施农业园区,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补贴。
(一)电价补贴
1.补贴范围
(1)2014年至2017年实施整村“煤改电”工程村庄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农业园区。
经怀柔供电公司审核批准,更换为电采暖专用表且使用电采暖的农村住户。
2.补贴标准。对完成“煤改电”取暖的农村住户,取消阶梯电价。在每年采暖季(11月1日—3月31日)21:00至次日6:00享受谷段优惠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0.2元/度,补贴用电限额每户每个采暖季不超过1万度(谷段电量)。
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农业园区补贴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补贴办法。农村住户谷段采暖所用电量由怀柔供电公司于次年的4月15日前汇总并印发至区农委和各镇乡,由各镇乡组织各村进行公示,7日内无异议后由各镇乡、各村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农委。
补贴资金发放。区农委根据怀柔供电公司核准的各户采暖季谷段所用电量,统筹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按照0.2元/度且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度的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乡,由各镇乡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村、各户(如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补贴办法和补贴方式,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户内线路改造补贴
电表以下至电采暖设备的户内线路部分,参照供电部门的设计要求,必须安装“煤改电”专用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区财政按照每户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镇乡、村自行解决。补贴资金可以由各镇乡统筹用于“煤改电”户内线路改造工程。
(三)设备购置补贴
空气源热泵、蓄能式电暖气属于补贴范围。对于在中标范围内的电采暖设备,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用户自筹。
1.农村住户
空气源热泵:按照现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最高不超过24000元(其中市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元,区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蓄能式电暖气:按照设备总价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7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设备购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电采暖设备购置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五保户给予100%的补贴。
电采暖设备原则上按照“一户一表一补”的办法进行补贴,即1个户主姓名对应1个电表编号,只享受1次补贴,特殊情况由各镇乡政府、村委会共同认定。不在整村“煤改电”范围内自行安装电采暖设备的费用由各户自行承担。
2.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煤改电”工程费用实行包干制,按照500户以下的村,市区财政补贴16.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按照市区财政补贴17.4万元的标准,由区财政拨付到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煤改电”工程,不足部分由各村自筹。
3.设施农业园区
在整村实施“煤改电”范围内,对设施农业园区实施的“煤改电”改造项目,区财政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设施农业实施的“煤改电”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足部分由企业自主承担。
五、工作流程
(一)设备选购
由区农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设备入围企业招标工作。原则上空气源热泵企业不超过12家,蓄能式电暖气企业不超过2家。中标企业名单报市农委审核备案后,由区农委组织协调企业到各村进行设备展示,由各镇乡组织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电采暖设备企业,决议经镇乡政府确认后报区农委备案。每类型产品每村原则只选择1家中标企业(即空气源热泵、蓄能式电暖气各选择1家企业)。各镇乡同时选择1家备选企业。
(二)签订合同
设备展示结束后1个月内,各镇乡、村组织住户签订电采暖设备订购合同。
1.1户只能选购1家企业的电采暖产品。
2.一户一设计。设计要包含“两图两表”,即住户取暖面积平面图、取暖设备安装设计图、设备运行及取暖季运行费用预测数据范围表、取暖负荷及供热系统水力预测数据表。
3.一户一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户主姓名、门牌号、联系电话、房屋建筑面积、电表编号、产品类型、型号、数量、单价、政府补贴金额、住户自筹金额等情况,村委会对合同进行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合同一式5份,即企业、住户、村委会、镇乡政府、区农委各执1份。
4.用户自筹资金由企业自行收取,订购结束后以村为单位,由企业开具正式发票。
5.第2年需新建翻建房屋的,以各镇乡批复或村委会证明为准,由各镇乡将情况汇总后报区农委备案,此部分住户当年订购电采暖设备后可以在第2年新建翻建房屋时安装。
(三)设备安装
合同签订之后,企业需在2017年9月底前将设备配送、安装到户,2017年10月底前调试完毕,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四)户内线路改造
由各镇乡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户内线路改造企业与电采暖设备安装企业同步实施。
(五)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根据进度依照相关规定直接支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精细化管理
聘请项目管理公司对“煤改电”工程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聘请监理公司对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验收;聘请审计公司对“煤改电”项目资金进行全程审计。同时,户内线路改造和电采暖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各镇乡要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建立台账报区农委备案。
(二)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招聘专业服务公司,在部分村庄试行建立设备运行服务监控平台和售后服务中心,实时监测电采暖设备运行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同时,对电采暖设备实施长期稳定的统一售后服务。
(三)工作保障经费
1.村级工作经费:对整村农村住户全部完成“煤改电”工程的村庄,按照100元/户的标准给予村委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煤改电”工作的宣传培训、人员组织等工作,各镇乡要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2.监理费用:按照20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3.审计费用:按照1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4.项目管理经费:按相关取费标准由区财政支付相关费用。
七、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政局、公路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种植中心、怀柔供电公司、相关镇乡政府、项目管理公司、服务保障公司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统筹协调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
(二)工作职责
区农委:负责农村地区“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总体工作的推进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开展电采暖设备招标工作;协调怀柔供电公司、各镇乡做好各户用电量及补贴资金核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建设程序,进行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立项审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农村地区电网配电设施改造。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怀柔移动公司、怀柔联通公司等涉及电力杆上的光缆迁移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协调怀柔歌华公司等涉及电力杆上的光缆迁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电采暖设备质量监督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设施养殖园区“煤改电”任务的落实。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配合怀柔供电公司做好外网改造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工作;负责设施花卉果树苗圃“煤改电”任务的落实。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和提供“煤改电”村的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家庭和烈属名单。
公路分局:负责就外网改造工程需沿路架设电力杆涉及的占用路侧保护用地和跨越公路的审批手续,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国土分局:负责有关项目实施的用地许可。
规划分局:负责农村地区相关村庄规划调整及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工作。
区种植中心:负责设施种植园区“煤改电”任务的落实。
怀柔供电公司:作为电网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农户电表以上(含电表)的外电网改造,保障施工质量及安全;负责协助区农委和相关属地镇乡做好电表以下的线路改造方案的设计工作;负责核准各户采暖季谷段用电量,为各村公示提供依据;负责电力供应应急保障工作。
相关镇乡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积极配合怀柔供电公司工程施工,负责就供电部门实施外网改造涉及的征占地、拆迁给予相应补偿,确保怀柔供电公司在采暖季前完成送电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实施户内线路改造工程;负责户内线路改造的质量监管及施工安全;组织各村做好农村住户的确认、统计、审核、订购、申报、验收等相关工作;组织各村做好用电量公示;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
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收集整理档案材料;组织监理公司、电采暖设备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监理公司核实的工程量进行资金核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接受区农委委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服务公司:负责试行建立电采暖设备运行服务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采暖设备运行情况;负责建立统一售后服务中心,协调各电采暖设备企业统一提供售后服务;接受区农委委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八、时间安排
2017年4月底完成电采暖设备招标工作;5月底完成电采暖设备入村展示;6月底前完成户内线路改造工程招标、用户电采暖设备选型;7月初开始户内线路改造和设备安装工作;9月底完成电采暖设备安装、户内线路改造和外电网改造工程;10月底前电采暖设备调试全部完成。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考核,保障落实。将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列入区政府督查考核。区农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督促各有关镇乡全力推进“煤改电”工程进度,于2018年5月中旬前,对各镇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禁止以任何名义虚报、套取、挪用、挤占财政资金。如发现上述行为,依法严惩。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改电”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地区“煤改电”工程。
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
“煤改气”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能源取暖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气”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煤改气”工程是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工作之一,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住户自愿,经济合理”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我区农村地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户供暖“煤改气”工作进程。实施“煤改气”工程的村庄要实现无煤化,同时取消“送气下乡”优惠政策。
二、工作任务
结合本区实际在桥梓镇前桥梓村、后桥梓村、东茶坞村、西茶坞村、前茶坞村5个村,怀北镇东庄村、西庄村和龙各庄村3个村推进市政天然气管网入村工程;汤河口镇东帽湾村、东湾子村2个村试点推进LNG(液化天然气)工程。共计3个镇、10个村4331户实施“煤改气”工程。
三、工程建设
(一)工程施工
1.入村管网及配套设施。农村地区燃气表以上管网(含燃气表)、调压箱(即入村前工程及设备)、LNG气站的建设由怀柔燃气公司负责组织施工。
2.户内管线。燃气表以下至终端设备前的户内管线工程,由区农委委托怀柔燃气公司以村为单位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3.终端设备(燃气壁挂炉及燃气灶)采购及连接暖气管道,安装自闭阀、长寿命胶管、切断阀、报警器。区农委委托怀柔燃气公司按照市相关文件和招标程序统一招标采购,原则上中标企业不超过3家,由企业负责进行组织安装并完成配套的壁挂炉供水改造工程。怀柔燃气公司负责协调户内管线改造工程和设备安装同步实施。
如第2年需新建翻建房屋的以各镇乡批复或村委会证明为准,由各镇乡将情况汇总后报区农委备案,此部分住户当年订购终端设备后可以在第2年新建翻建房屋时安装。
4.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农业园区实施的“煤改气”工程可由上述中标施工企业同步实施。
(二)占地及拆除补偿
属地政府、村委会负责无偿提供燃气入村工程所涉及的燃气调压箱、LNG气站的建设用地,并做好占地补偿和拆迁腾退工作;协助怀柔燃气公司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保场地平整,达到通水、通电的建设条件。
(三)手续办理
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2017年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手续办理问题的请示》(京环保〔2016〕91号)文件精神,对“煤改气”工程相应手续开通绿色通道。管线及LNG站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一会三函”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项目立项手续审批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意见反馈等相关工作。在政府平台已办理完成招投标工作的项目,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即可进场施工,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后续工作。
2.2017年农村“煤改气”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不再进行招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均采用邀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在取得立项批复后,立即进入招标程序,并按照既定时间进行开标及合同备案等工作,待开标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后立即进场施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单位提前介入监管;对于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工程,在只有立项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正常工作要求介入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3.LNG气站按照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如所建站面积小,资金少,经区政府同意,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程序中行政许可条件办理经营许可(如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
四、补贴标准
凡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设施农业园区,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补贴。
(一)气站与管网
1.对于农村地区“煤改气”项目涉及区域调压站(不含)或接气点至村调压箱(含)段燃气管线,按照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调压箱到住户燃气表(含)之前(即村内管线)的投资,由市发展改革委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0%的资金补助;剩余的70%由怀柔燃气公司负责。
2.对于“煤改LNG”项目配套燃气场站及燃气管线工程,按照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调压箱到住户燃气表(含)之前(即村内管线)的投资,由市发展改革委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0%的资金补助;剩余的70%由怀柔燃气公司负责。
(二)户内管线、终端设备和气价
1.农村住户户内管线。燃气表以下至终端设备前的户内管线和配套的供水管线,其费用由区财政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全额支付(含二类费)。
2.农村住户终端设备(燃气壁挂炉及燃气灶)。按照“一户一表一补”的办法,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终端设备中标价格的80%,且每户最高不超过7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按照终端设备中标价格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其余部分住户自筹(约2000元)。对特殊原因需要分户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农村户口且三证齐全(房产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每户具有独立采暖系统。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终端设备购置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五保户给予100%的补贴。
3.对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气”工程进行补贴。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煤改气”工程费用实行包干制,按照500户以下的村,市区财政补贴16.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市区财政补贴17.4万元的标准,由区财政拨付到各镇乡政府统筹用于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煤改气”工程,不足部分由各村自筹。
4.对统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项目的水蓄热设施进行补贴。对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设施农业园区采用燃气锅炉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实施集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配套的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
5.给予冬季取暖设施农业园区适当补贴。在整村实施“煤改气”范围内实施“煤改气”改造项目的设施农业园区,区财政按照燃气取暖壁挂炉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设施农业按照燃气取暖壁挂炉购置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足部分由企业自主承担。
6.气价
(1)执行全市统一的天然气供气价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号)文件规定,壁挂炉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一般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采暖用气气量。第一档用气量为每年0—185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1850—30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执行居民阶梯气价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如市级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市级价格制度执行。
(2)为鼓励使用燃气取暖,对使用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住户,纳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补贴范围内,区市政市容委负责依据市主管部门文件具体落实。
(3)LNG气价。对采用LNG取暖的农村住户,参照阶梯气价,供气企业按不高于管道天然气价格收取使用费用,市财政按每个取暖季每户最高1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4)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农业园区,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一)户内天然气和配套供水管线。根据评审结果,区财政全额支付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费、技术服务、通气费用、设计、招标代理费(含清单编制费)。
(二)终端设备(燃气壁挂炉及燃气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将审计结果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照公示审计结果,由区财政局向设备企业支付补贴资金。其中,设施农业园区“煤改气”项目仅对燃气取暖壁挂炉设备给予补贴。
(三)采用LNG方式高出市政天然气管网供气价格补贴由区财政局另行研究。
六、保障措施
对整村农村住户全部完成“煤改气”工程的村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聘请监理公司对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验收;聘请审计公司对“煤改气”项目资金进行全程审计。
1.村级工作经费:对整村农村住户全部完成“煤改气”工程的村庄,按照100元/户的标准给予村委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煤改气”工作的宣传培训、人员组织等工作,各镇乡要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2.监理费用:按照20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3.审计费用:按照150元/户的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七、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路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种植中心、相关镇乡政府、北京燃气怀柔有限公司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气”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统筹协调农村地区“煤改气”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农委:负责农村地区“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总体工作的推进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政策;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补贴申报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行业管理,工程项目审批工作;落实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住户补贴办法。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相关企业资质审核和产品设备质量的抽检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路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负责燃气设施、站点相关手续的审批等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燃气设施、站点安全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和提供“煤改气”村的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家庭和烈属名单。
区农业局:负责设施养殖园区“煤改气”任务的落实。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林地及林木采伐审批,负责设施花卉果树苗圃“煤改气”任务的落实。
区种植业服务中心:负责设施种植园区“煤改气”任务的落实。
各镇乡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组织各村委会召开“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煤改气”工程予以确认,并形成会议决议,由镇乡政府确认盖章后报区农委备案;协助怀柔燃气公司,依法合规做好调压站及管理用房的选址工作;做好农村用户的确认、申报、审核、统计、设备订购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所需占地补偿、拆迁腾退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确保村民全力支持工程建设。
怀柔燃气公司:作为工程建设主体,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方案)及立项工作;完成入村工程施工图纸及概算编制工作;完善各项手续后,确定建设公司;根据用户实际需求完成户内施工图纸及概算,并入户施工;负责工程验收、接气和运营等工作。
八、时间安排
2017年2月开始立项工作,3月底前完成确户和燃气报装手续,4月底完成工程招标工作,5月初开始施工,6月初开始进行设备订购、安装,9月底完成管网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九、组织落实
(一)严格考核,保障落实。将农村地区“煤改气”工程列入区政府督查考核。区农委会同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督促各有关镇乡全力推进“煤改气”工程进度,于2018年5月中旬前,对各镇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禁止以任何名义虚报、套取、挪用、挤占财政资金。如发现上述行为,依法严惩。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支持和积极参与农村地区“煤改气”工程。
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
优质燃煤替代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能源取暖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质燃煤替代工作是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2017年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优质燃煤的订购、配送、应急储备和监督体系,全面治理劣质燃煤使用,达到无劣质燃煤存储、销售、使用的“三无”工作目标,全面巩固优质燃煤替代全覆盖工作成果。
二、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工作经费
(一)补贴范围
凡在本区农村居住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住户(以下简称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如村委会、老年活动站、公共浴室等)和设施农业园区可分别享受以下政策。对已经实施整村煤改清洁能源的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农业园区,不再纳入本方案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农村住户
(1)优质燃煤炉具补贴。每台套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购置费的80%,最高不超过19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购置费的三分之一,最高补贴700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补贴),其余部分由农户自筹,每户限补贴1台套。
(2)优质燃煤补贴。按照中标价格,每吨优质燃煤市财政补贴200元、农户自筹550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4.5吨。如遇燃煤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燃煤中标价格与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超过5%,则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为准。
对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烈属个人承担的自筹燃煤和炉具购置费用由区财政再给予80%的补贴,对五保户给予100%的补贴。
2.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1)260平方米(含)以下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的优质燃煤炉具和优质燃煤的补贴标准同农村住户。
(2)260平方米以上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
优质燃煤炉具补贴:每台套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购置费的60%,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购置费的三分之一,最高补贴700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补贴),其余部分由村集体自筹。
优质燃煤补贴:采暖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补贴15吨,采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贴20吨,燃煤补贴价格同农村住户。
3.设施农业园区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区农业局和区种植中心协调组织各镇乡做好设施农业园区优质燃煤使用情况的核实、统计、上报和落实工作。对具有相关手续、符合土地使用性质、无违章建筑的设施农业园区(其中设施养殖园区需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在2017年保留范围内),由各镇乡组织统一订购符合标准的优质燃煤,按照其实际订购使用量给予每吨20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经第三方审计核实后,拨付至各镇乡,由镇乡统一拨付至各设施农业园区。
4.各镇乡、街道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优质燃煤配套资金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每吨优质燃煤100元左右标准对农村住户和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进行配套补贴;燃煤炉具可进行适当补贴,但不能出现免费发放的现象。
(三)工作经费
1.村级工作经费
(1)订购奖励经费。按照每订购1吨优质燃煤奖励20元、每订购安装1台优质燃煤炉具奖励50元的标准给予各村委会(居委会)奖励经费。
(2)优质燃煤配送费。企业负责将优质燃煤运送并卸至村委会(居委会)指定适宜大型货车通行的存储场所。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组织人员配送到户。配送费按照平原7镇及渤海镇、九渡河镇、两个街道每吨80元,山区北5镇乡每吨100元的标准执行。
优质燃煤炉具安装费。企业负责将优质燃煤炉具运送并卸至村委会(居委会)指定存储场所,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组织人员配送到户并按照技术要求安装到位。每台优质燃煤炉具安装费均价450元。
村级工作经费用于与优质燃煤替代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人员组织、优质燃煤炉具安装、优质燃煤配送、炉具型煤价格补贴、劣质燃煤治理等项工作支出,各镇乡、街道要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2.应急储备经费
建立优质燃煤应急储备机制,储备规模约每年20000吨,由3家中标供煤企业各储备7000吨,按照其储备量提前支付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的50%,储备所需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3.审计经费。
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全区农村住户、村级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农业园区的炉具和燃煤的订购、配送和安装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费用按照每户(所、园)150元标准执行,由区财政列支。
三、优质燃煤及炉具供应企业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3家优质燃煤企业和2家燃煤炉具企业作为本区供应企业。燃煤企业如无质量问题,经质监部门全年抽检合格,无其他责任事故,2018年可以继续延用。燃煤炉具补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四、统计验收
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区农委要求,各镇乡、街道要及时上报优质燃煤替代工作统计汇总表。区农委根据镇乡、街道、供应企业上报的统计结果,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验收,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相关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五、时间安排
2017年3月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5月完成燃煤炉具和优质燃煤企业的招标工作,6月初开始炉具和燃煤的统计、订购、安装和配送工作,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炉具安装和优质燃煤配送工作。
六、职责分工
区农委:负责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总体工作的推进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工作;督促各执法部门对劣质燃煤销售网点和流动售煤商贩进行联合执法;完成优质燃煤炉具和优质燃煤企业招标;督促供应企业做好生产、配送、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配合镇乡、街道做好燃煤配送、炉具安装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乡、街道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和提供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家庭和烈属名单。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
区环保局:负责农村地区劣质燃煤减少使用后的环境效益监测、分析和效果评估,依法查处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行为。
区交通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车辆违规运输劣质燃煤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区质监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配合各执法部门对劣质燃煤销售网点和流动售煤商贩进行联合执法;负责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有照经营和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
区农业局:负责设施养殖园区优质燃煤替代任务的落实。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设施花卉果树苗圃的优质燃煤替代任务的落实。
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销售和无照经营劣质燃煤行为。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劣质燃煤行为。
区种植中心:负责设施种植园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
区公安交通支队: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运输劣质燃煤货运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各镇乡、街道:负责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及供应企业做好优质燃煤和优质燃煤炉具的订购、配送、安装、验收、统计、核实、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确保优质燃煤炉具和优质燃煤安装、配送到位,实现辖区内无劣质燃煤使用;负责核实村委会(居委会)上报数据和资金申请的真实性,杜绝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做好本区域劣质燃煤销售网点及流动售煤商贩的整治清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种植中心、区公安交通支队、各镇乡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2017年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参照区级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负责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深入基层,摸清底数。各镇乡、街道要深入农村(社区)、住户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劣质燃煤使用情况及农村住户的实际需求,建立台账,并将台账等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乡、街道报送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三)严控煤源,加强监督。实施属地负责制,各镇乡、街道会同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加大对劣质燃煤销售网点和流动售煤商贩的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在本辖区内出现劣质燃煤生产、存储、销售行为。制定本辖区农村用煤管理办法,做好区域内居民、外来人口用煤监督工作,鼓励使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清洁燃煤。严格落实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区农委负责制定考核机制,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将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列入区政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自觉抵制使用劣质燃煤,自觉监督举报劣质燃煤销售网点,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