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19-001878
  2. [成文日期] 2017-02-28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7-03-03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7〕 25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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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7〕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规范我区渔业生产,推动渔业养殖场污水治理,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综合整治行动,由区农业局配合区环保局对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59个养殖场户的排放水质进行检测,达到环保标准的予以保留,达不到环保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由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牵头,相关镇乡政府配合,对其依法查处,并由属地镇乡政府予以关闭,实现水污染治理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达标准入、依法整治原则,对达不到水质排放标准且拒不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关闭;按照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原则,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综合施策,强化渔业综合整治。

  三、工作步骤

  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三条河”流域限期整改或养殖场地清退、关闭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养殖场户的地上物拆除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三条河”流域渔业综合整治验收工作。

  (一)动员部署(2017年2月底前)

  区政府召开渔业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部署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以及各成员单位。

  (二)调查摸底(2017年3月10日前)

  区农业局配合区环保局完成“三条河”流域59个养殖场户的入水口、出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并及时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业局。

  (三)整改、关闭(2017年4月15日前)

  相关镇乡政府要根据区环保局水质检测结果,对入水口、出水口水质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督促养殖场户自行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最终实现出水口水质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主要采取引进先进设备、科学养殖模式等,由养殖场户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计、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镇乡政府牵头,区环保、水务、农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其依法关闭。

  2017年4月底前,相关镇乡政府将关闭养殖场户的清单和存塘鱼类补偿资金申请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相关镇乡政府。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相关镇乡政府。

  (四)拆除地上物,解除土地租赁合同(6月底前)

  2017年6月底前,相关镇乡政府完成对“三条河”流域关闭养殖场户的地上物拆除工作。拆除分两类情况:一是综合经营的养殖场户,拆除饲料车间、育苗车间等与渔业养殖相关的附属设施(餐饮、客房、自住房、卫生间等与渔业养殖无关的设施不在拆除范围)。二是以养殖为主的养殖场,拆除全部地上物。

  地上物拆除后,做好鱼池填平,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

  相关镇乡政府及时将拆除养殖场户的清单、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申请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相关镇乡政府。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经管站、相关镇乡政府。

  (五)检查验收(8月底前)

  相关镇乡政府在完成渔业综合整治阶段工作后,及时向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区农业局牵头,会同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经管站等部门联合对相关镇乡渔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政府。2017年4月底前,检查“三条河”流域不达标养殖场户的关闭工作完成情况,2017年8月底前,检查关闭养殖场户地上物拆除、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区农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经管站、相关镇乡政府。

  (六)巩固完善

  综合整治结束后,相关镇乡政府、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要继续巩固治理成果,由区环保局牵头制定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养殖场户长期水质监测机制,对“三条河”流域渔业养殖场户入水口、出水口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依法关闭,实现“三条河”水污染治理的目标。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朱家亮任组长,副区长李志遂、肖坤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农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经管站、区城管执法监察局、雁栖镇、九渡河镇、渤海镇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渔业综合整治工作难度大、涉及部门多,为更好地完成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1.区农委:负责研究制定水产养殖业疏解腾退后农民增收政策。

  2.区农业局: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做好59个养殖场户前期摸底调查工作;负责委托审计公司对各镇乡的评估结果进行审计;负责组织综合整治检查验收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4.区审计局:负责协助区农业局选取审计公司等相关工作。

  5.区环保局:负责提供养殖场达标排放的水质标准及综合整治的相关法律依据;负责对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养殖场的水质进行检测;负责渔业污染治理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怀柔区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流域渔业养殖场户长效监管方案》。

  6.区水务局:负责做好综合整治相关执法工作。

  7.区经管站:配合镇乡政府做好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工作。

  8.工商分局:配合做好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9.公安分局:配合镇乡政府对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规模较大的整治行动做好秩序维护。

  10.区城管执法监察局:配合镇乡政府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11.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委办局、相关镇乡政府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12.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13.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综合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14.区司法局:负责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15.区信访办:负责对综合整治过程中的信访矛盾进行调节。

  16.相关镇乡政府:作为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本镇乡的渔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负责水产养殖场户的摸底调查;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养殖场户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负责辖区内养殖场的整改、关闭、拆除、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负责依法依规给予养殖场户经济补偿;负责研究落实腾退土地的转型再利用工作。

  五、补偿标准

  (一)存塘鱼类处理补偿

  按养殖品种进行补贴,鲑鳟科、鲟科等冷水性鱼类的存塘处理补偿为2.8万元/亩,鲤、草、鲢、鳙等温水性鱼类的存塘处理补偿为0.25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补偿

  拆除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补偿,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照审计公司审计后确定的资金进行补偿。

  (三)土地租金补偿

  针对养殖场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时造成的租金损失,按照租赁剩余合同期的实际租金给予养殖场户租金补偿。

  六、奖惩政策

  (一)镇乡政府作为渔业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在完成渔业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后,区政府依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镇乡,由镇乡统筹用于渔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二)区政府将渔业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镇乡绩效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综合整治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相关镇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力做好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相互配合,部门联动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加强有关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保障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三)加强管理,健全机制

  相关镇乡政府、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渔业综合整治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养殖污水达标排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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