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 〔2016〕 6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管理,是指在本区从事农业种植、养殖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第三条 各镇乡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保障农业节水灌溉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业节水灌溉要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统一规划和水政监察。
第六条 农业用水实行用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农业用水管理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全区总量控制和每亩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结合本地区用水状况、年度水源预测情况,怀柔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设施作物每亩年用水量500m3/亩、大田每亩年用水量200m3/亩、果树每亩年用水量100m3/亩。
第八条 推行用水计量管理,农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按照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每亩年定额内用水只收取水费,超定额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水资源费。
第九条 推行指导水价和超定额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制;探索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政策。
第十条 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国家投资兴建的农业供水工程,受益农户较多的提倡按照行政村或者受益范围,组建农民用水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管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农业用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作为农业用水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农业用水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镇乡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村委会农业节水设施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
村委会作为本村农业节水设施管理的主体,负责安排专人或管水员做好本村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水设施巡查、检查、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节水设施包括水源、输配水、计量、电力等水利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农业节水设施管理实行责任制,区水务局、镇乡政府、村委会、用水户、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
第四章 农业节水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镇乡政府要加强农业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农业节水意识。
第十五条 区政府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究推广渠系衬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为发展农业节水提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镇乡政府、村委会、用水大户应当配备农业节水灌溉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设备修理和零配件供应服务。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要定期组织从事农业节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坚持执证上岗。
第十八条 坚持工程节水措施与农艺节水措施相结合,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行种植耐旱作物、少耕免耕、耙耱保墒、地膜覆盖等农艺措施,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养殖项目,全面退出水田种植,提高节水效益。
区农委负责全区农业调结构、转方式,编制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压缩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培育和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区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养殖业用水定额,指导全区养殖业按定额用水,厉行养殖业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研究制定园林绿地、林地节水灌溉定额,推广园林绿地、林地中水灌溉。
第十九条 农业用水水源工程的兴建、改建与扩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取得水的使用权。已建水源工程且正常使用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限期补办取水许可。
第二十条 农业用水井必须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筹集,各镇乡政府要加强农业用水井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领导工作,督促各村完成农业用水井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建设并做好保护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也可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回收的资金用于发展农业节水灌溉。
第五章 农业用水定额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定额
设施农业定额:每亩每年用水500立方米。
大田作物定额:小麦玉米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露地菜为每亩每年用水200立方米。
果树(鲜果果树、苗圃、花卉、牧草等)定额:每亩每年用水100立方米。
规模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执行养殖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平原造林、滨河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用水等)鼓励使用再生水不限额,使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用水定额内指导水价:每立方米0.40元—0.60元。村委会按照本办法农业用水定额内指导水价制定本村农业用水收费标准,应参照上年农业用水运行成本,同时考虑本年价格上涨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拟定本村收费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最低价。
养殖业在执行前款规定基础上按实际用水量加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执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北京市现行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 超定额用水执行水价:每立方米1.5元,并加收水资源费。
农业水资源费征收,待市有关部门文件出台后,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征收。
第二十五条 水费和水资源费收费主体为村委会,村委会为用水户开具票据。除村委会外,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次收取农业用水水费、水资源费。
镇乡政府要对村委会水费、水资源费收缴工作加强监督和审计管理。收取的水费用于本村农田水利设施维修、运行电费、材料费、人工费、节水奖励等,专款专用,可年度结转使用;征收的水资源费,由镇乡政府缴存国库。
第六章 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农业用水户、农民用水协会节约水量进行奖励,调动用水户农业节水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按照“区考核镇乡,镇乡考核村,村考核用水户”考核流程,逐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依据用水定额,按照当年农业用水净节水量和逐级考核用水情况以及智能化计量系统记录的用水情况,对每一个用水户节水情况进行核定,当全区农业用水量低于市下达的农业用水指标,对农业用水户按照“不用水不奖、多节水多奖”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元/立方米,奖励资金由市级考核奖励资金中解决,按照市、区财政有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镇乡政府农业用水井安装智能化计量设备完好情况、运行是否正常、计量是否准确、管理是否到位;输配水工程配套完整;田间节水设施完好,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责任,渠系及田间水利用系数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十条 探索对农业用水在定额内节约的水量、折合水价进行奖励,将定额内节约的用水指标收回统筹使用,有偿下达给用水指标不足的企业或用于发展需要新增用水指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