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1-000169
  2. [成文日期] 2015-11-26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5-11-26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5〕 48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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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5〕4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函〔201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职工,包括局级以下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在编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相关政策;转企改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采暖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本市居民采暖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居民采暖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向职工发放下一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补贴。试用期内的新职工暂不发放采暖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

  当年9月30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涉及单位变动的职工,原单位未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的,由新单位进行补发。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资金,通过原渠道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安排。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住宅区供热的,可以经本单位职工同意后,采取采暖补贴划转方式收取采暖费。采暖补贴高于应交采暖费的,多余部分发放给职工;采暖补贴低于应交采暖费的,不足部分由职工补交。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为职工直接交纳或者报销采暖费。

  本办法施行前,为职工直接交纳或者报销采暖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所欠采暖费用,单位应当继续负担。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对改革范围内职工执行本市有关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和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规定。

  第九条  住房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按时交纳采暖费;对拒不交纳采暖费的,由所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劝诫,并督促其按时交纳。

  第十条  与财政无人员经费补助关系的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采暖补贴,可以参考本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和发放方式。采暖补贴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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