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1-000168
  2. [成文日期] 2015-11-18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5-11-18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5〕 47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其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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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5〕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大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分局主管领导,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分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怀柔供电公司、十四镇乡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打击盗采工作任务,明确打击盗采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区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打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扣涉嫌非法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的运输车辆和相关的机械设备;打击非法生产加工、买卖矿产资源行为;处理群众举报涉矿的案件和信访件;支援各镇乡打击重大盗采矿产资源行动;检查、督促、通报各镇乡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情况。

  (二)国土分局: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查扣的盗采机械车辆进行处罚;协调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涉矿案件盗采点和涉嫌盗采的矿产品进行测量和价值鉴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相关部门查扣的盗采机械车辆进行处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商分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对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开槽挖取砂石的管理办法,并做好管理办法的落实、监管工作;加大对施工现场砂石料进货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收购盗采砂石料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批评、制止后仍然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六)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负责开展联合执法,对装运砂石矿石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并对砂石矿石进货情况进行检查,将涉嫌盗采的车辆和人员移交国土分局、区水务局。

  (七)怀柔供电公司:禁止对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已经提供的应及时解除供电服务合同,停止电力供应。

  (八)各属地政府:成立镇乡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专门机构;加大巡查非法采矿、采石、挖砂、取土行为,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扣(滞)留非法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的运输车辆及相关机械设备;填写每日巡查工作日志(包括巡查时间、范围、路线、里程、巡查情况、处理结果、巡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等);配合公安分局打击重大盗采矿产资源行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损坏植被,毁坏林木,破坏耕地,污染水源,影响生态环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各相关单位要从建设生态文明、维护怀柔经济社会发展和树立首都形象的高度,加大打击盗采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任务。

  (二)广泛宣传,全民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海报条幅等宣传方式,大力宣扬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宣扬打击盗采工作的先进典型,曝光盗采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盗采的严重危害,增强打击盗采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盗采分子明白盗采矿产资源的严重后果,自觉放弃违法行为。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对重大案件和集中打击行动开展不力的,区级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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