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怀柔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2015年3月)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国库〔2014〕28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对外借款是指区财政局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临时出借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保证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临时借款。
(一)临时性资金周转;
(二)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
第五条 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六条 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预算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回避预算约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八条 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
第九条 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
第十条 符合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将资金使用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文件送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依据资金使用请示及相关批复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协议文本由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单位、借款单位、借款金额与期限、借款支付方式选择、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他事宜等内容(样式详见附件)。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借款单位一份、区财政局两份。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按月与财政国库总会计账簿核对。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不能按期还款的,区财政局协商借款单位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对外借款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怀柔区财政对外借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