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1-000138
  2. [成文日期] 2015-01-05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5-01-07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5〕 1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其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字号:        

怀政办发〔201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已经2014年第1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怀柔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怀柔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强化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属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针对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的,由区政府组织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属地、区属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央、市属及各地在怀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实施的约见谈话:

  (一)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半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连续3次给予安全生产警示性通报或通报后对一般及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第二章  约谈对象及程序

  第三条  安全生产约谈人员为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以及区安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约谈对象为: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

  (二)镇乡政府的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

  (三)区属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

  (四)中央、市属及各地在怀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

  (五)其他确需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可视情况需要邀请区监察局、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参加约谈。约谈程序为:

  (一)约谈前,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工作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制定约谈方案、组成约谈小组、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约谈时,被约谈单位汇报所负责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领导要认真听取被约谈单位汇报,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要告诫后果责任;

  (三)约谈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书面或现场跟踪督办。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五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当年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被约谈人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属地、区属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央、市属及各地在怀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区域、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