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4〕4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怀柔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怀柔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多渠道满足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同时强化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科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怀柔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雁栖经济开发区各类人才出租的住房,是怀柔区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公租房在满足雁栖经济开发区人才住房需求外另有剩余的,可面向雁栖经济开发区外人才出租。
(二)人才公租房建设、分配、管理的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二、房源筹集
人才公租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筹集。
三、项目建设
(一)集中建设的人才公租房项目,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地块和建设单位。
2.项目审批前,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才公租房委托建设和管理协议,明确持有方式、转让价格、分配管理等内容。
3.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区政府出具批复意见,报市住保办备案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
(二)建设地块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拟建项目地块为国有土地。
2.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具备。
(三)人才公租房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持有运营
人才公租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持有运营。
(一)建设单位持有并运营。人才公租房可由建设单位持有,面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集体出租并进行运营和管理。
(二)投资者权益依法转让并由受让单位持有运营。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人才公租房可向人才集中的驻区单位进行投资者权益转让。受让单位持有的人才公租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房源有剩余的,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集体出租。
(三)区政府收购并持有运营。人才公租房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收购并进行运营和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成本进行评审,并加强项目成本核算的审核,按照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3部分确定收购价格。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人才公租房,不得擅自确定租赁对象和租金标准。承租家庭配租的人才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五、产权登记
人才公租房原则上按楼栋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依据申请,按套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但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注记“人才公租房”,并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土地性质。
六、申请审核及分配
(一)单位申请审核及分配
1.申请条件。在雁栖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要求的单位以及对怀柔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单位可以申请集体租赁人才公租房。其中企业须在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依法纳税。
2.资格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集体租赁申请并提交在怀注册、经营、服务、纳税等证明材料。其中园区内单位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由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单位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3.房源分配。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制定园区内单位分配计划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源及需求整体情况制定人才公租房分配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二)个人申请审核及分配
1.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人才公租房申请。申请人才公租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资格,或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或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怀柔区无住房。其中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单身子女。
2.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通过后取得人才公租房备案资格。
3.房源分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取得备案资格人员情况及房源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七、租赁管理
(一)人才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集体租赁人才公租房的单位只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房屋,并根据人才流动情况内部调配使用。
(三)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人才公租房集体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四)租赁单位与本单位配租人员签订人才公租房租赁合同(受让单位为本单位人才配租的由受让单位与配租人员签订人才公租房租赁合同),连续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工作合同期限,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合格后续签租赁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人才公租房。
(五)承租单位自愿退出人才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在解除集体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人才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七)人才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参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八、监督管理
(一)人才公租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人才公租房的。
2.改变人才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3.未履行人才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4.未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
5.擅自或变相出售人才公租房的。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申请单位承租住房后,不再适用本实施意见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应与承租单位解除合同,收回的住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重新制定调配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申请人才公租房的人员,有开具虚假证明、未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人才公租房的,由承租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取消申请资格,按同期市场标准补交租金,同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九、附则
(一)本意见未涉及的规定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