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109
  2. [成文日期] 2013-06-07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3-06-07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3〕 16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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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3〕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怀柔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反弹,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并实施,交通、公路、公安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原则,以属地治理为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为依托,源头末端和路网节点监控为重点,以精细化网格管理为抓手,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逐步建立源头和末端有监管、区管道路有检查、乡村道路设物防、相邻区域有协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力争用3年时间,做到对本区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100%、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95%、全区路网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一)怀柔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治超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区治超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本区治超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治超任务;组织区各有关部门及镇乡建立完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推进治超站点建设;通过签订责任制、强化督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等,确保本区治超工作取得成效。

  (二)区交通局(区治超办公室)

  牵头制定、完善公路综合检查站的建设规划进度计划;配合区财政局制定全区治超经费调剂机制及随道路新(改、扩)建检查站的建设投资概算;组织指导公路、公安部门按标准配齐治超执法力量;对货运场站进行源头、末端监管;在治超联合执法中负责指挥卸载;对非法改装行业和屡次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企业、单位和司机依法处罚;对非法改装车辆予以纠正或拆解。

  承担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治超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对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配合市治超办公室编制本区治超综合检查站和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的治超设施设备、执勤装备的配备标准;与其他区县治超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对本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车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泥厂等重工业企业进行源头、末端监管;做好监控平台搭建工作。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点、施工工地现场等进行源头、末端监管。

  (五)区市政市容委

  负责在办理渣土运输证时,与车辆驾驶人员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营运责任书;对已取得渣土运输证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

  (六)区编办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区治超工作机构设置,研究拟定治超执法队伍编制配备标准。

  (七)区财政局

  牵头制定区治超经费调剂机制及随道路新(改、扩)建检查站的建设投资概算,根据区治超工作量等因素支付年度治超专项经费。

  (八)区水务局

  负责对河道内非法盗采沙石料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未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货运装卸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十)区质监局

  负责依法对本区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区治超称重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检测。

  (十一)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扬撒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所属交管、治安部门按标准配齐治超执法力量,在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治超工作;对移送的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妨害社会秩序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区公安交通支队负责在车辆登记和年检环节做好对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管控工作;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负责拦截引导;对违法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区公安治安支队负责维护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秩序,对扰乱正常执法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工商分局

  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配合区政府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货运配载点。

  (十四)公路分局

  负责对公路建设材料搅拌站点进行源头、末端监管;在县级以上公路和桥梁设置限载、限行标志;在主要道路设置称重、监控设施;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负责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行为依法处罚并追偿;协调做好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的控制工作。

  (十五)国土分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生产企业进行源头监管;对擅自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和非法货运配载点违反土地使用政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各镇乡政府

  负责乡村公路的管理和使用,设置乡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做好货运装卸的源头治理和统计、乡村道路的物防保护、违法货运配载点的整治、路面联合执法等各项治超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配合推进治超站点建设;解决流动治超队伍临时食宿问题。

  (十七)街道办事处

  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治超工作。

  三、强化日常管理,完善查控措施

  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交管部门拦截引导、路政部门称重检测、运输部门指挥卸载、治安部门维护秩序”的责任分工,形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公安分局要各选派至少1名业务精通、协调能力强的人员,在区治超办公室集中办公。

  (一)围绕治超站点,对过路超限超载车辆实施严格检查治理。

  北部山区依托汤河口综合检查站和宝山、喇叭沟门流动执法队,采取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区治超办公室要联合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和区公安治安支队等部门上路遏制和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主要负责与河北省接壤地区的治理工作。

  平原地区依托赵各庄治超站及杨宋执法队、庙城执法队、雁栖执法队、城区执法队以站长负责制形式实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主要负责区内101段、怀沙路、怀九路、杨雁路、京加路平原段和中高路等线路路面治超工作。

  (二)安装监控设施,对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实施监管

  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国土分局等部门要做好本区货运场站、水泥厂、矿产资源生产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点、施工工地现场、砂石料场等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排查工作。对于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严禁超限超载货车出入场(厂、矿)责任书》,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入场(厂、矿)。各相关部门要分期分批对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秤重计量设备加装监控设施,采取建立技术监控平台、组织开展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其货运秤重计量数据进行日常监管。

  对擅自盗采盗挖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行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从严查处;加大对非法货运配载点的查处力度,在依法取缔的同时,从土地使用、经营许可、货运场站资质等方面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源头管理,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按规定予以处理

  区公安交通支队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不予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对非法改装的不予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运输车辆,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要在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完善相关设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市公路综合检查站的建设规划和进度计划,组织推进本区治超检查站和卸载场地的建设工作。对新建检查站的工程投资规模进行调研,组织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确认。随路新建、改建的公路检查站要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对于超限车辆经常通行的高速公路,公路分局要协调相关单位,在高速公路关键入口加装称重和监控设施,通过阻截、劝返等方式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高速路进入本区路网。

  3.对于本区内的桥梁,公路分局要依法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对于超限超载车辆经常通行的乡村道路,各镇乡通过设置货车禁行、限行标志标识,在重点进出口设置限高限宽的物防设施予以保护,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检查站点。物防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纳入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计划,在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加大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一)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法从重处罚。其中,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分局依法处罚,违法超载未达到超限标准的运输行为由区公安交通支队依法处罚,非法改装车辆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由区交通局依法处罚。各执法部门不得以罚代管,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卸载的,必须卸载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

  (二)对因纵容超限超载运输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厂矿企业要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擅自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入场(厂、矿)或者干扰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由区监管责任部门或者区交通局提请区安全监管局依法进行检查,经共同认定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未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据情节,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三)对屡次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人员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本区货运车辆,由区交通局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本区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区交通局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本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区交通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外阜营运运输车辆及人员,由区治超办公室报市治超办公室后,按相关规定移送相关属地处理。

  (四)对弃车逃避查处、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要依法拖移。对治超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区公安交通支队应当引导其到指定地点卸载并接受处理,对不服从引导、拒绝驶入指定地点的车辆,由区公安交通支队依法处置。对因逃避检查而故意弃车制造拥堵、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依法拖移和处罚。

  (五)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的,或者在接受治超执法检查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嫌犯罪的,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移送,并向区检察院备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一)人员保障

  区编办要会同区交通局、公路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区治超工作机构,研究拟定区治超综合检查站和流动治超执法队伍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和公安分局,要按照人员编制配备标准配齐配强治超执法人员,落实检查站入驻制度和流动治超执法检查制度,保证治超综合检查站24小时正常运转,流动治超执法检查每天不少于8小时。

  (二)经费保障

  区治超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保障。区财政局要在保证下拨治超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上,根据区内治超工作实际,加大治超工作投入,落实治超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的配置和维护、治超综合检查站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及维护等方面的经费保障。

  (三)装备保障

  区治超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区治超综合检查站和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的治超设施设备、执勤装备的配备标准。装备保障包括:治超综合检查站的检查、监控、防护、卸载工具等设施的配置、安装和使用、维护,特别是称重计量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按照保护人身安全、保障正常执法的需要配备个人执法装备、器材;流动治超执法车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区财政局要按标准落实治超装备投入。

  六、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一)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按年度签订治超工作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部门治超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治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对于因未按标准配齐执法力量或者因未落实站点入驻等工作制度,导致联合治超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由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相关责任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因未履行非法货运源头治理、重点货运单位监管、路面检查站点查控等治超职责,导致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造成公路桥梁等设施严重损坏、引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233号)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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