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98
  2. [成文日期] 2010-10-23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10-10-26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0〕 39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其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        

怀政办发〔2010〕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怀柔区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程序和方法,顺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0〕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第三条 本区集体所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1985年3月1日《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乡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兴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且四邻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登记到村委会名下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由镇乡政府签章确认;登记到镇乡政府名下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土地登记卡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其他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1985年3月1日《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起至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乡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且四邻无争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区县、镇乡(公社)或村(大队)批准同意的;当时已经进行补偿或安置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1)登记到村委会名下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由镇乡政府签章确认;登记到镇乡政府名下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

  (2)登记到企事业单位名下的提供如下材料之一:当时的用地协议(不含租借);当时的区县、镇乡(公社)或村(大队)批准同意的书面证明;当时补偿或安置的协议、凭证;购买房屋取得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凭证。上述证明材料需由所在村委会、镇乡政府共同签章确认,同时提交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书,及开办企业的证明文件或公司章程。

  (3)其他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乡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且四邻无争议的,经镇乡政府报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1)登记到村委会名下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由镇乡政府和区政府签章确认;登记到镇乡政府名下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由区政府签章确认;登记到企业名下的,提交区政府的批准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具结承诺书(需经区政府签章确认)及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

  (2)其他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后,且四邻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市政府占地批复(复印件);占地补偿协议(复印件);选址规划意见书(复印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依法处理的结果(复印件);其他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利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法兴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可为学校或幼儿园等用地单位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年代确认。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年代依申请和具结承诺书确认;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年代按批准文件确认。

  第七条 用途确认。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有批准文件的按批准用途确认,没有批准文件的按实际用途确认;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按批准用途确认。

  第八条 面积确认。

  如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没有差异的,按批准面积确认;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异的,如界址无变化、四邻无争议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程序

  第九条 登记申请。

  依照本办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向国土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凡在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提交过土地登记申请的,如土地权利人没有发生变化,可不再重新提交申请;如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收件受理。

  (一)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土分局应立即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国土分局可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当事人应更正或补充的材料。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当事人须当场更正。

  (三)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区的,国土分局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土地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外业复核。

  土地权属调查人员会同地籍测量人员,依据原有地籍调查成果、档案资料、工作底图等对宗地进行外业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坐落、用途、界址点线和相关地形地物。宗地复查中,尚未进行四邻指界的土地需在权属调查四邻指界后,按照调查结果进行地籍测量。相邻宗地为农村居民点的,由农村居民点所在村村委会指界签字。

  第十二条  权属审核。

  (一)国土分局需对土地登记当事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审核。

  (二)权属审核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具体审核标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京国土籍〔2007〕768号)、《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2008〕87号)、《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2008〕476号)、《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十三条 公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公告在国土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张贴在拟登记宗地、村委会、镇乡政府或土地使用者居住地。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一)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土分局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

  (二)国土分局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复查申请人,一份由国土部门留存。如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确有差错,国土分局应重新进行权属审核。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后,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国土分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制证颁证。

  国土分局负责制作《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应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领证程序:国土分局向当事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领证人名称、领证时间、地点、领证方式。领证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土地登记收件单》等证明材料按时到国土分局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代领需办理代领手续。国土分局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国土分局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领证人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字后,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归档。

  国土分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国土分局有权公告,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注销已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村居住用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的问题由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