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08〕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卫生局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怀柔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建立健全怀柔区乡村
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
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区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持队伍稳定,有效发挥村卫生室便民、利民作用,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千方百计地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与本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卫生机构岗位职责相适应,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承认历史、合理确定、镇乡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项补助、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镇乡实施”的原则,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二、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本市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和趸缴补助标准,确定本区趸缴补助标准,制定续缴具体办法。
(一)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范围。
具有本市户口,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981年、1990年、1997年颁发的《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和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一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二)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标准。
参照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平均月收入水平等,对符合执业资质并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执业不满20年的,按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
(三)财政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政策。
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补助标准,市、区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为其建立乡村医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按照个人执业年限,政府、个人共同趸缴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依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者,按照《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印发)自愿参保,按照执业年限对应的趸缴数额,政府、个人共同缴足养老保险费,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达到领取年龄后,享受相应待遇。
三、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补助,在“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一)分类管理,分项补助。
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于镇乡卫生院,岗位人员由镇乡卫生院派出,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乡村医生的费用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畴,经怀柔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聘用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年人均2.4万元。
村卫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隶属于行政村村委会,岗位人员由村委会聘用,卫生院对其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的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职能的部分,每月补助400元;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月补助4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同时,鼓励镇乡政府和村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增加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助。
(二)规划设岗,优先聘用。
按照本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有关要求,本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为妥善解决供需矛盾,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优先安排乡村医生就业。乡村医生的聘用按本市聘用合同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健全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
(一)村卫生室的性质。
村卫生室由政府统筹规划、出资建设,房屋、设备和办公用品为集体资产,由镇乡政府统一监管,村委会使用。
(二)村卫生室的职能。
1.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的组织和指导下,做好执业区域内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部分)、社区康复、健康教育宣传等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参与执业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为群众建立健康档案,并作好资料保管和维护工作。
2.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承担执业区域内村民一般常见病的初步诊治、转诊服务;开展巡诊、入户服务。
3.卫生信息报告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信息。
4.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
村委会要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营经费,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此项经费由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支。
(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1.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医生由村委会聘用,镇乡卫生院负责考核,区卫生局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管理,对其执业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2.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七统一”管理,即统一设置规模、统一机构命名、统一服务标识、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形式、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考核标准。此项工作由区卫生局组织落实,确保为村民提供便捷、经济的医疗保健服务。
3.村卫生室所用零差率药品由镇乡卫生院集中统计上报区社管中心,由区社管中心向统一配送企业发出配送要求,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村卫生室配送药品。药品采购费用由村卫生室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货到付款,不得拖欠。卫生材料必须从合法渠道购入并保证质量,执行统一的最高零售限价,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财务建账、收支记帐。
4.区卫生局按照本市统一制定的村级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项目和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加强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镇乡卫生院和村委会对村卫生室内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结合各自实际确定的其他内容。考核结果决定经费补贴标准和是否继续聘用。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保证村卫生室的运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