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71
  2. [成文日期] 2007-04-28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07-04-29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07〕 23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开发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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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结晶。我区境内长城总长61.5公里,自西向东横贯九渡河、渤海、雁栖、怀北4个镇,具有雄、奇、险、秀、美等特征,享有“全国长城看北京,北京长城看怀柔”的美誉,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多年来,区委、区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长城保护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收到一定效果,但攀爬未开发长城现象仍时有发生,存在事故隐患并对文物造成了损坏。为进一步加强对未开发长城的保护和管理,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长城经过的九渡河、渤海、雁栖、怀北4个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城保护条例》和《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辖区未开发长城保护管理责任;要逐级签定《保护长城管理责任书》,将长城保护责任落实到位;要做好长城附属设施及警示牌管护工作;要加强对长城管护人员的管理,要求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及时报告。

  二、加强执法检查。区文委、区农委、公安分局、区旅游局和区城管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擅自攀登或利用未开发长城的行为。特别是在旅游旺季,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与有关镇、景区密切配合,对重点地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三、广泛宣传教育。区文委负责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倡导“爱我长城从我做起、保护长城人人有责”,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旅游旺季和重点地段要进行重点宣传,同时配合执法检查进行适当宣传报道。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文委要建立长城保护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有关镇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和监督,促进长城保护责任的更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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