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4-000016
  2. [成文日期] 2024-02-09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4-02-09
  5. [发文字号] 怀发改发 〔2024〕 2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怀柔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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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发改发〔2024〕2号


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为落实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和办托成本等因素,本区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1700元。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办托成本、入托需求等因素制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

  三、收费信息公开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招生简章、幼儿园(托育机构)官网、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公开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则等内容,提前告知家长,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加强政策咨询和解答。

  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区发展改革委、区卫健委、区教委、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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