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4-000156
  2. [成文日期] 2024-07-29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4-07-29
  5. [发文字号] 怀卫健字 〔2024〕 103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修改《怀柔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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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8号)文件精神,根据当前计生工作发展及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怀柔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怀卫健字〔202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条款

  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3.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为农业户籍且女方年满40周岁、男方年满45周岁及以上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进行现金补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止。”修改为“3.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为农业户籍且女方年满40周岁、男方年满45周岁及以上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进行现金补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起执行。在上述条款修改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进行现金补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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