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财债〔2024〕1066号
区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京财债〔2020〕1376号)等法规文件,我局研究制定了《怀柔区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并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怀柔区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怀柔区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明确各阶段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完善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和《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京财债〔2020〕13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其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项目联审机制、资金监管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等,对专项债券从项目储备、需求申报、债券发行,到债券资金拨付使用、项目建设运营、资产管理以及债券清偿等各阶段进行管理,明确具体工作及要求,强化预算及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本区专项债券管理制度;
(二)开展本区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区专项债券的项目储备、申报、发行前期准备、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指导区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债券成本控制及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区债务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六)其他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领域区级专项债券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属领域存在交叉或不明确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债券项目管理需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为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指导分管领域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与需求申报;
(二)审核分管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的必要性、申报信息和项目手续的完整性;
(三)对分管专项债券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运营及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调、落实分管专项债券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督促以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券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归集、上缴偿债资金;
(五)组织开展分管专项债券项目成本控制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怀柔科学城管委会等部门,在履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负责按要求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本区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储备及需求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项目的申报主体,具体工作包括: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材料准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或委托实施项目建设运营、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绩效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和偿债资金的归集、上缴等工作,对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额度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专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落实限额管理有关要求。
第九条专项债券额度申请以项目融资需求为前提,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财政局统筹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建设需求、债务风险、债务管理绩效情况等因素,在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债券新增限额内,研究提出需求申请。
第十条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依法依规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专项债券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具体支持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依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对项目入库、维护、退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项债券项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发行项目库和执行项目库。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经申请可进入储备项目库,处于发行阶段时进入发行项目库,债券成功发行后进入执行项目库。
第十三条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入库基本条件为:
(一)项目为政府有投资责任的公益性项目;
(二)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方向;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收益性,预期能够实现稳定的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偿还债券本息;
(四)项目较为成熟、立项审批及开工前各项手续合法合规;
(五)项目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入库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汇总、复核,区政府批准的入库机制,具体如下:
(一)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入库申请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并复核后报送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报送至市财政局纳入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
(二)入库申请材料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立项审批情况)、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开工年度,以及项目收益来源初步测算、专项债券资金需求、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情况等基础信息。
(三)符合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入库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项目发生如下情况可移出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
(一)审查发现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项目不再需要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的;
(三)项目进入发行项目库的。
第五章 需求申报
第十六条根据市财政局新增地方专项债券需求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怀柔科学城管委会相关处室等部门开展全区专项债券需求申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债券储备项目情况和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提出专项债券需求清单,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审,区财政局重点审核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事前绩效自评情况、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审核项目投向领域、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年度投资计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怀柔分局重点审核项目规划审批、土地资金回笼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审核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情况,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审核分管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的必要性、申报信息和项目手续完整性。联审后由区财政局汇总本区专项债券需求清单,经区政府批准后报送至市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经市级联审后,区财政局在审核通过范围内提出拟发债项目和债券资金需求清单。
国家、本市和本区的重点项目、手续齐全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已发行专项债券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需求,原则上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章债券发行准备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专项债券发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披露文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后报送至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报送至市财政局。项目信息披露文件包括由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债券首次发行后,项目即纳入执行项目库管理。
第七章 债券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接收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债券转贷资金后,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专项债券转贷资金到账前,区财政局可根据债券对应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需求,在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通过库款先行垫付资金,转贷资金到账后按照垫付金额及时回补库款。
第二十一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时,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进行审核,对符合使用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流程进行资金拨付。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会同项目单位制定本领域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加强债券资金监管。项目单位应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债券资金的接收、存放、划转以及归还。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单位无法开设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调整。区财政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中资金用途调整操作,自完成调整操作之日起产生利息计入新发行项目。
第八章 项目建设运营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建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采购、施工、质检、安全与环保、验收等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可以依法由符合资质的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项目资产进行封闭运营。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规范、合理经营,确保实现预期收入。运营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运营成本,每年度终了编制项目年度运营情况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严格区分专项债券资金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与其他资产,对专项债券形成资产纳入国有资产单独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加强专项债券形成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在专项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注入企业。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九章 债券清偿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按照专项债券发行约定,统一办理还本付息、支付发行及相关费用。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北京市政府债券代发和转贷协议》及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上缴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专项债券偿债计划,提前做好偿债规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专项债券项目,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专项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专项债券项目所有专项收入需由项目单位统一归集至一个专用资金监管账户,按项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优先用于还本付息。使用专项收入投入项目运营时,用于人员、公用支出的,项目单位可直接从专用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资金;用于项目支出的,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单位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专用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资金。项目单位应于每年末按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
专项债券项目所有专项收入需进入专用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优先用于还本付息。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如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类专项债项目,偿债资金由区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待项目入市交易后,将财政已安排部分从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扣回;以专项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如市政产业园区类专项债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密切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及专项收入情况,组织项目单位做好债券存续期内各年度收入归集计划,监督项目单位每年按计划归集资金,专门用于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区级通知要求将资金上缴至区级国库。区财政局负责按市级要求及时将偿债资金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专项债券项目未按计划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或以上收入不足以覆盖债券本金,出现偿债困难时,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依据市、区两级文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及使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随同预决算公开专项债券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做好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材料准备及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专项债券发行前,区财政局及时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报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报告、法律意见书、新增债券项目情况说明、项目绩效目标表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应不迟于6月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及运营情况、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补救措施,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十一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债〔2022〕2321号)等有关规定,强化绩效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应突出专项债券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债务风险为目标,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实现情况以及融资和收益平衡方案执行情况为重点。
第三十四条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作为申报债券需求的前置条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绩效目标的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专项债券项目执行阶段,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区财政局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资金支出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重点关注项目运行情况,应当建立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区财政局。项目单位应在内控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切实优化项目管理,加强成本管控。
第三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新增债券额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对本区举债规模进行总体控制。在充分考虑财政实力、存量债务情况、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基础上,制定本区专项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科学合理申请专项债券发行额度。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制定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债务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等级和规模。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专项债券使用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北京监管局核查、人大审查监督和社会监督。项目单位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各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在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项目建设运营中存在的以下情形,区财政局将作为影响专项债券管理的重大事项,在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
(一)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未如期建成的;
(二)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运营、资产和收入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要求的;
(三)项目偿债资金未按要求归集到位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涉及怀柔区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