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绿发〔2020〕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意见》(怀政办发〔2020〕21号)精神,确保我区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落实到位,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落实<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意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高志伟;联系电话:13801257576)
关于落实《怀柔区关于完善
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意见》(怀政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保障纳入政策范围的退耕还林地顺利开展流转和补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要求,提高全市退耕还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退耕还林成果,保障退耕农户权益,不让保护生态环境的人吃亏,全面提高退耕还林综合效益。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将部分退耕林地调整改造为生态公益林。对坡度大于25度和位于重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退耕林地,以及重要道路、河流两侧和重点风沙危害区内的速生杨退耕林地,按照退耕农户自愿、林木无偿流转原则,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由镇乡街道负责统一经营管理,调整改造为生态公益林,与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统筹实施养护管理。落实市级财政相关补助标准,按照每年每亩1000元土地流转费和每年每平方米1元林木养护费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暂定为2020年至2028年。
(二)对自主经营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的农户给予补助。对自主经营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的农户,落实市级财政相关补助标准,按照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暂定为2020年至2028年。
(三)对自主经营退耕还经济林的农户给予补助。对自主经营退耕还经济林的农户,区级财政按照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暂定为2020年至2028年。
(四)扶持退耕农户发展林果产业。按照市级要求,退耕农户享受农机购置、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有机肥和农业保险等农业补贴政策;果树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退耕农户发展林果产业;开展科技帮扶,我区协助市园林绿化局接洽市农林科学院向每个镇乡街道派驻1名林果专业技术人才进村入户推广实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帮助退耕农户提升从业技能,促进退耕农户增收,提高退耕林地综合效益。
(五)组织指导退耕农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林地,鼓励镇乡街道建立新型集体林场,统一组织养护管理;对自主经营的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鼓励乡村建立专业合作社,组织退耕农户以土地、产品入社入股,促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社会组织或龙头企业参与退耕林地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鼓励乡村专业合作社与电商对接,建立“互联网+”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积极探索试点林果采摘、林下经济、民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拓宽退耕农户就业增收渠道。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根据《意见》要求,成立以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区退耕还林后续政策实施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园林绿化局。协调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推动相关任务落实。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开展宣传报道。举办区、镇乡、村不同层级的培训,宣讲和解读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使退耕农户和各级干部熟悉退耕还林后续政策。
(二)登记核实。各相关镇乡、街道根据退耕农户意愿,以户为单位,核实纳入流转、补助政策范围的退耕还林地块面积、位置、主要树种、户主信息、生产经营现状,建立台账、上图上表,报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后,由区园林绿化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备案。
(三)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政策的退耕林地流转到镇乡、街道,签订流转合同并报区园林绿化局备案,具体流转程序及资金兑现程序按照新一轮百万亩造林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补助政策的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由镇乡、街道委托村集体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标准。
(四)检查验收。各镇乡、街道每年对享受补助的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地和经济林地的林木生长情况、保存情况、管护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于当年7月15日前报区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局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并上报市园林绿化局。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检查验收结合新一轮百万亩造林开展。
(五)兑付资金。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镇乡、街道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账。镇乡、街道依据有关管理办法、程序、合同、台账和公示结果,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负总责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落实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积极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退耕农户享受农业补贴的政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退耕农户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七)加强指导。对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林地,鼓励镇乡建立新型集体林场统一组织养护管理;对自主经营的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鼓励乡村建立专业合作社,组织退耕农户以土地、产品入社入股,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探索试点林果采摘、林下经济、民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拓宽退耕农户就业增收渠道。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开展宣传报道,宣讲和解读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组织有关部门、镇乡召开落实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会议,下发区级实施方案、细则,部署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落实工作。要求各镇乡成立工作组,各村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开展工作,确保每个退耕农户都知晓政策。此项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二)核实签约建账阶段。区园林绿化局下发统一管护合同表格样式,使“退耕农户无偿放弃地上物”的要求、全市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在流转合同、管护合同中落实。由各相关镇乡、街道核实退耕还林地块信息,建立台账,公示核查结果,并将公示后的核查结果报区园林绿化局。各镇乡、街道与退耕户签订土地流转或管护合同。对自愿放弃享受政策的退耕农户,签署自愿放弃政策确认书。此项工作于7月15日之前完成。
(三)审核确认阶段。区园林绿化局按照实施细则对各镇乡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反馈、汇总,于7月31日前报市园林绿化局。8月1日至9月30日市园林绿化局对各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反馈,并报市财政局。
(四)兑现拨付阶段。2020年度市级资金下达后,我区及时履行兑付手续。各镇乡、街道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各镇乡、街道是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要把握政策精髓,明确目标责任、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并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协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顺利推动政策落实,确保社会稳定。
(二)夯实工作基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镇乡、街道要逐村、逐地块建立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管护与考核机制。区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对工作落实的指导,加强信息沟通,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测评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退耕还林后续政策实施监测评价,不断提升退耕还林综合效益,促进退耕还林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1.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实施协调小组
2.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实施细则
附件1
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
实施协调小组
一、成员名单
组 长:王建刚 副区长
副组长:喻永刚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同发 区财政局局长
魏海东 区园林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委怀柔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园林绿化局、泉河街道办事处、怀柔镇政府、杨宋镇政府、庙城镇政府、北房镇政府、桥梓镇政府、九渡河镇政府、渤海镇政府、雁栖镇政府、怀北镇政府、琉璃庙镇政府、汤河口镇政府、宝山镇政府、长哨营满族乡政府、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
二、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在区园林绿化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秦建国同志担任。按照任务需求具体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纳入区级退耕还林改造建设任务的,并且符合市发展改革委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市级资金支持。
市规划自然委怀柔分局负责进一步明确退耕林地的土地属性。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积极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退耕农户享受农业补贴的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区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区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管理费的安排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退耕农户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指导镇乡流转合同、退耕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并指导镇乡解决合同争议。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落实有关工作,负责与市农林科学院对接,组织相关林果专业技术人才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推广和业务指导。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落实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落实工作组,按照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并制定实施方案及细则,将工作组名单、实施方案及细则报协调小组办公室;逐村逐户逐宗地上图、建立台账,规范政策实施;负责此次初始登记及今后退耕还林工作的验收、信访、矛盾调处等工作;完善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管护考核机制。
附件2
关于落实《怀柔区关于完善
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怀柔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意见》(怀政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保障纳入政策范围的退耕还林地顺利开展流转和补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我区退耕还林区位分布和区域生态系统建设要求,将生态区位重要的退耕林地经流转可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享受相应的土地流转和林木管护补助政策;对自主经营的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给予补助。
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严格资金管理,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土地流转规范到位、政策资金兑现到位、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退耕还林综合效益稳步提升,农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国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区原2000-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并保存的退耕还林地。国家原有退耕还林政策已于2019年底全部到期结束,原第一、第二轮退耕还林证书相应废止。此次政策是北京市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出台的后续补助政策。
第三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为落实政策的实施主体,要对辖区内退耕还林地块面积、位置、主要树种、户主身份信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测绘、上图,按连片原则划分退耕还林小班并建立台账,做到无重、无漏、无争议。登记表使用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样式。
第四条 对纳入《意见》范围的退耕林地的合同、台账、图表、图像等资料进行信息化管理。
对因不合格、转包、转租或继承等存在争议暂未能纳入《意见》范围的退耕还林地,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解决的,不再纳入《意见》范围。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逐级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意见》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减少的退耕还林面积要及时核减。
第三章 宣传动员
第五条 镇乡、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及时组织召开落实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会议,制定本镇乡、街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部署落实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会议记录、图像资料统一存档。
第六条 村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村民代表会或户主会宣传和解读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确保退耕农户都知晓政策;依据退耕还林底账,确定符合政策范围的退耕农户名单。将符合政策范围的退耕农户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村级要做好会议记录,退耕农户要签订《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知晓确认书》(确认书格式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拟定)。村民代表会或户主会的会议记录及确认书由镇乡、街道收存,统一纳入退耕还林档案。
第四章 流转政策
第七条 流转政策适用于通过流转可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地,包括:坡度大于25度和位于重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怀柔水库一级圈)的退耕林地;重要道路、河流两侧和重点风沙危害区内的速生杨退耕林地。
第八条 重要道路、河流两侧和重点风沙危害区内的速生杨退耕林地范围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认定。
第九条 符合流转政策的退耕还林地,按照“退耕农户自愿申请的原则(填写《北京市退耕还林土地流转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村委会,镇乡、街道各留存一份),村委会进行确认(确保退耕林地符合要求、树木郁闭度不低于0.5)后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信息、地块面积、位置、主要树种、生产经营现状。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图像等相关资料镇乡、街道存档。经镇乡、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将退耕还林地的经营权流转到镇乡、街道。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新一轮百万亩造林土地流转程序执行。
第十条 凡自愿流转的退耕农户,签订包含“地上物无偿放弃”内容的土地流转协议后,享受《意见》规定的土地流转费。
第十一条 土地流转后,镇乡、街道按照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按政策给予林木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 土地流转后,各镇乡、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林木,逐步将原有的退耕林地更新改造为生态公益林。改造资金原则上由管护补助统筹安排。
符合流转政策的退耕林地,2020年7月31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自2020年起计算兑现土地流转费;202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2021年兑现土地流转费;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自下年度计算兑现土地流转费。流转最后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逐级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补助政策适用于符合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的退耕还林地。享受市级补助政策的生态经济兼用林树种包括板栗、核桃、杏树(仁用杏、山杏)、柿子、枣、山楂、山桃、香椿、玫瑰、花椒、黑枣、榛子。享受区级补助政策的经济林树种包括苹果、梨、桃等鲜果类。
第十四条 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补助的申请、核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农户自愿申请。申请享受此项政策的退耕农户,持申请地块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明,到村委会领取《北京市退耕还林土地补助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村委会,镇乡、街道各留存一份。符合政策要求的退耕农户,无意愿享受此项政策的,签订自愿放弃政策确认书(确认书样式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拟定)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村委会、镇乡、街道各留存一份。
2.村委会公示确认。村委会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时间要求,张榜公布申请补助退耕农户姓名、地块名称、申请面积、四至范围及自愿放弃政策的退耕农户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图像及文字材料交镇乡、街道存档。
出现争议的由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确认无异议后,汇总盖章报镇乡、街道。
3.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逐村审查核实无误后,汇总盖章上报区园林绿化局。
4.区级审核。区园林绿化局逐镇乡、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将核定结果反馈镇乡、街道,履行确认手续。
符合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的退耕林地,2020年7月31日前验收合格的,2020年发放补助资金。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验收合格的,2021年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地流转后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参照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养护标准,统筹实施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流转为生态林的速生杨禁止采伐。确需采伐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采伐手续。进行间伐更新的,优先使用长寿命乡土树种。
第十七条 退耕农户自主经营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的,镇乡、街道委托村集体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样式参照园林绿化局拟定范本),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标准。
第十八条 退耕农户应加强对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的管护确保其稳定发挥综合效益。具体管护要求如下:
1.管护率要达到100%。
2.林木生长良好,郁闭度不低于0.5;按株行距栽植,亩保存株数不低于45株。
3.林地内严禁间作高杆作物(玉米、高粱等植株高度超过80公分的各类作物)。
4.化肥、农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
5.科学抚育,合理整形修剪,鼓励修剪下来的枝条和落叶粉碎堆肥处理后还田,禁止露天焚烧。
6.林地干净整洁,无垃圾堆放,无拉拉秧缠树;实施生草制的林地,生草高度控制在50公分以下。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地,实行区和镇乡、街道两级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镇乡、街道检查由各自政府工作组成立专门验收组,以户为单位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统一公示,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盖章后报区园林绿化局。
镇乡、街道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退耕还林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
2.各户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树种是否与申报一致,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3.管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区级检查验收由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以镇乡、街道提供的作业小班为单位全面检查,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
区级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退耕还林小班保存率、管理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和要求。
2.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
3.项目档案、上图上表、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农户,不予兑现补助资金。自2021年起,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不再纳入《意见》补助范围。
对于土地经营权变更的,退耕农户向村级提出申请,报请镇乡、街道批准,变更资料由镇乡、街道统一归档收存,报区园林绿化局备案;树种变更的,由退耕农户向村级提出申请,镇乡、街道统一收集汇总,报区园林绿化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安排自2020年开始,暂定到2028年结束。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包括本次调整改造为生态公益林的原退耕还林地块的土地流转费、林木养护补助费,以及继续由农户自主经营的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经济林的补助费。
调整改造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林地,给予退耕农户1000元/亩(不含地上物补偿)的土地流转补助;给予镇乡、街道1元/平方米的林木养护补助,由镇乡、街道参照新一轮百万亩造林工程 统筹使用。
农户自主经营的退耕还生态经济兼用林,给予退耕农户500元/亩的补助。
农户自主经营的退耕还经济林,给予退耕农户200元/亩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验收结果编制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各镇乡、街道。
第二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实行补助资金公示制度。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暂缓兑现异议所对应的地块(农户)补助金,待异议解除后再行发放,如当年度不能解决的,由各镇乡、街道报区园林绿化局备案,区园林绿化局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由镇乡、街道统一上缴区财政。公示结束后,各镇乡、街道将公示图像资料统一收存归档。
第二十七条 镇乡、街道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安全,指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账和资金发放台账。镇级或村级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禁止将补助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发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落实中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地块核实、上图上表、档案建立和管理、政策宣讲、人员培训、科技推广、检查验收、效益监测等。
第二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要积极配合审计、行业部门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区,镇乡、街道,村三级均应对退耕还林相关资料专门归档收存。
第三十一条 村级收存《北京市退耕还林土地流转/补助申请表(个人)》、《北京市退耕还林土地流转/补助村级汇总表》、涉及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相关村民代表会或户主会记录及图像资料、验收公示资料、补助金公示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镇乡、街道收存《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知晓确认书》、《北京市退耕还林土地流转/补助申请表(个人)》、《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协议》、《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地上物无偿放弃承诺书》、《退耕还林管护合同》、《自愿放弃政策确认书》、经营权变更及树种变更资料、检查验收及公示资料、补助金公示资料,以及涉及政策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级收存镇乡、街道上报的退耕还林基本情况图、表、检查验收及公示资料、经营权变更及树种变更资料。
第十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落实市果树产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产业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鼓励探索退耕还林与林果采摘、林下经济、民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模式融合发展,拓宽退耕农户就业增收渠道。
第三十六条 区园林绿化局、各镇乡、街道配合市农林科学院林果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咨询、技术示范、技术培训和指导,助力参与退耕还林经营管理的新型集体林场、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龙头企业及退耕农户解决技术难题,拓宽退耕农户就业渠道、提升从业技能,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综合效益。
第十一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加强退耕还林保护。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用地遇被征占、自然损毁等事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