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
  2. [成文日期] 2021-06-10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1-06-14
  5. [发文字号] 怀农发 〔2021〕 20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怀柔区创建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怀柔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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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农发〔2021〕20号


各镇乡、街道: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家庭农场示范区创建暂行办法》(京政农发〔2020〕140号)文件精神,我区将培育一批家庭农场发展范例,促进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将《怀柔区创建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怀柔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怀柔区创建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

     2.怀柔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怀柔区创建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区及示范家庭农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创建工作目标

  在我区现有家庭农场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大项目扶持,规范经营管理,完善人才和科技服务,创建北京市首批家庭农场示范区。培育一批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具有榜样作用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通过家庭农场示范镇及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及动态管理工作,从而整体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工作重点

  (一)创建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区

  1.建设范围:在对全区家庭农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发展好、有一定基础的4个镇乡作为市级家庭农场示范镇,同时培育2个镇乡作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镇。

  2.基本条件:示范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家庭农场发展列为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围绕家庭农场规划布局、培育示范、规范管理、服务支撑等环节,有较清晰的工作思路,体现在家庭农场规划合理,年度工作计划可行、管理办法完善和政策扶持有力。示范镇乡家庭农场成效显著,收入水平与全区城镇居民收入相当。加强示范引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民利益连接机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

  3.创建程序:各镇乡对本镇域内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摸排,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示范镇乡,并组织镇乡实施。示范镇乡制定本镇的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具体项目建设内容。

  (二)创建示范家庭农场。

  实行市区两级联创,逐级评定。

  1.建设范围:在全区范围内,通过注重抓好典型,培育建立一批有成熟经验、发展模式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并择优推荐30个家庭农场参加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

  2.申报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

  (2)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50亩;露地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蜜蜂养殖不低于100箱;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3)效益良好。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

  (4)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生态措施。

  (5)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

  (6)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五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评定程序:

  (1)名额分配。每次评定示范家庭农场时,按照市局相关通知内容,综合镇乡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2)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申报表,按照区级通知要求内容提供相关材料。

  (3)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农业农村局。

  (4)区级推荐。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镇乡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核,进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区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将相关推荐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进度

  (一)调查摸底:2021年1-3月,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全区家庭农场进行摸排,初步确立4个示范镇乡作为怀柔区市级家庭农场示范镇乡、2个镇乡作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镇乡,实地进行评估。

  (二)制定项目方案:2021年4-6月。确定4个示范镇乡后,由四个镇乡分别制定家庭农场建设实施方案。各镇乡同时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工作。

  (三)建设实施阶段:2021年6-11月。家庭农场示范镇乡、示范家庭农场按照建设内容、工作进度实施。

  (四)项目评定:2021年12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4个市级示范镇乡、2个区级示范镇乡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验收评定,同时推荐30个家庭农场参加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创建工作的镇乡要加强领导,将创建家庭农场示范镇乡列为本镇乡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一项突出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创建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21年用于开展创建家庭农场示范镇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资金76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4个区级示范镇建设及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与此同时,加强区级扶持,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将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力度宣传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及时了解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宣传家庭农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2021年,我区将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支持各地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培训,为示范区内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学习的机会。


附件2

怀柔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怀柔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四条  家庭农场目录管理工作由各镇乡负责,做好本镇域内家庭农场目录日常审核、录入、维护工作。

  第五条  按照村级采集、镇级审核录入、区级审核上报的办法,将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做到应录尽录。

  第六条  各镇乡应当对家庭农场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监测,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及时予以更新、完善,对不再符合目录管理条件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第七条  鼓励家庭农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

  第八条  申报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

  (二)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50亩;露地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蜜蜂养殖不低于100箱;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效益良好。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

  (四)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生态措施。

  (五)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

  (六)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五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次评定示范家庭农场时,按照市局相关通知内容,综合镇乡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申报表,按照区级通知要求内容提供相关材料。

  (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农业农村局。

  (四)区级推荐。区农业农村局对镇乡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核,进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区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将相关推荐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乡负责初审、复核、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评定及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的;

  (四)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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