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怀人社发〔2018〕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现将《怀柔区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3日
怀柔区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
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功能定位、产业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形势,全面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实现城乡劳动力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劳动力原则上是指女年满16至49周岁、男年满16至5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本《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补贴及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区同类就业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因法人(个人)逾期未申请、中断缴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奖励及补贴权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优先招用本区特殊群体人员就业
第五条 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人员时,要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补充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岗位人员、专项协管员等,为高校毕业生预留岗位不低于30%,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预留岗位不低于40%。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不足的,可从其他人员中招用。
第六条 开发适宜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绿色就业岗位。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区财政负担经费招用的“三保”人员(即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及各行各类协管员的,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预留岗位不低于50%,就业困难人员报考不足的,可从其他人员中招用。
第三章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失效]第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经济合作社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以及市紧缺人才目录中的非京籍人才、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本区户籍的非京籍一方(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申请享受3年或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用人单位承接的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除外)。
第八条 岗位补贴基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只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的,区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他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9%,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0.8%。
第九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遵循“先招后补”的申请审批原则。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继续提出申请。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招用的本区户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基地留用的,在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视为新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所签劳动合同符合1年(含)以上期限条件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下列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一)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备案腾退企业、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流职工。
(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
(四)城乡“低保”人员。
(五)征地转非人员。
(六)具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七)戒毒康复、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附件1)。
(二)《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
(三)《申请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济合作社)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失效](五)城镇劳动力提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农村劳动力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市紧缺人才目录中的非京籍人才需提供职能部门证明;夫妻双方中非京籍一方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在怀一方的户口本复印件。
(六)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七)属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用工单位信息表》(附件5)复印件。
(八)特殊群体劳动力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和相关证明。
2.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3.备案腾退企业、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流职工需提供职能部门企业备案证明。
4.公益性组织“托底”安置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城乡“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
6.征地转非人员需提供《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7.具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8.戒毒康复、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职能部门证明。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再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二)《申请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五)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本区有就业愿望,因照顾年迈双方父母(75周岁以上)不宜外出就业的(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城乡劳动力,或因照顾患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目录》(附件6)的双方父母、子女不宜外出就业的城乡劳动力(以下简称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经村(社区)确认、镇乡(街道)认定,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申请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在5年享受期内可继续申请(每个被照顾对象仅限1人申请)。
第十七条 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程序及材料:
(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被照顾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二)村(社区)受理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填写《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附件7)并加盖公章,报镇乡(街道)认定。
(三)镇乡(街道)通过对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认定,并留存认定材料。
[失效]第十八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5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延期缴费相关政策规定并办理了个人延期缴费手续的,可参照城镇职工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80%,享受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在未达到申请年龄上限的可继续申请。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分别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服务科(以下简称保险服务科)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自行办理缴费手续。
(二)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遵循“先缴后补”的申请审批原则,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在本《实施细则》执行后次年的第一季度到保险服务科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集中申请上年度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之后每年的第一季度申请上年度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
(三)保险服务科和各社保所对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代扣代缴协议》、银行账户复印件。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需提交《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服务科和社保所需提交材料:
1.《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请书》。
2.《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3.《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
第五章 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招用城乡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劳动合同稳定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招用其他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期限稳定至5年(含)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招用其他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期限1年(含)以上不满5年,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招用劳动力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申请50%的一次性奖励。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可于次月起90日内,申请剩余5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一次性安置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审批表》(附件10)。
(二)《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件11)。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工资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保所、就业服务站、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社保所、就业服务站推荐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含)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推荐或吸纳1名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奖励金不得用于体制内人员,可用于弥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经费不足,也可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绩效考核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人员各项合理性补贴。
第二十七条 推荐就业奖励资金由社保所统一申请,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符合推荐奖励条件的人员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八条 申请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2)。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奖励
第二十九条 扶持城乡劳动力自主(合伙)创业。本区城乡劳动力,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不同数额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可在经营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
(一)招用城乡劳动力3至5人,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给予3万元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二)招用城乡劳动力6至9人,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给予5万元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三)招用城乡劳动力10人(含)以上,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给予8万元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之后每增加1人,增加20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条 申请创业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13)。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工资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非体制内人员),初次创业(洗浴、网吧、桑拿、足疗、美容美发、小饭店及其他限制目录内的行业除外),在本区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5万元,同一法人(个人)只能享受1次。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审批表》(附件14)。
(二)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1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支持备案腾退企业转产创业。本区备案腾退企业转产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满1年的,带动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5人(含)以上,给予转产创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同一法人(个人)只能享受1次。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产创业一次性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腾退企业转产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批表》(附件15)。
(二)职能部门出据的腾退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
(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工资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认定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打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公创平台(以下简称公创平台)。根据创新创业人员需求情况,在区内相关行业中,选取一些能够促进本区城乡劳动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企业,建立孵化基地或公创平台,经认定的孵化基地或公创平台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一级孵化基地40万元;二级孵化基地30万元;三级孵化基地20万元。一级公创平台15万元;二级公创平台10万元;三级公创平台5万元。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孵化基地(公创平台)认定标准:
(一)孵化基地或公创平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一定面积的经营(办公)场地、实训场地和实验室。所提供的房屋(场地)必需具有自有产权。一级孵化基地提供场地在2000平米以上;二级孵化基地提供场地在1500平米以上;三级孵化基地提供场地在1000平米以上。一级公创平台提供场地在500平米以上;二级公创平台提供场地在300平米以上;三级公创平台提供场地在200平米以上。
(二)孵化企业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级孵化基地在20家以上;二级孵化基地在15家以上;三级孵化基地在10家以上;一级平台在8家以上;二级平台在5家以上;三级平台在3家以上。
(三)孵化基地或公创平台内通过创业带动的就业人员中,本区户籍人员总比例不少于50%。其中具体带动就业人数为:一级孵化基地不少于50人,二级孵化基地不少于35人,三级孵化基地不少于25人。一级公创平台不少于20人,二级公创平台不少于15人,三级公创平台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完善的创业培训设施,有专业的师资队伍,能够组织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和后续服务。
(五)能够为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六)能够积极开展创业宣传,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七)具备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的能力。
(八)有独立的创业服务团队,能够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指导工作。
(九)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及孵化企业入驻和退出标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孵化基地(公创平台)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乡(街道)经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经过评审、实地核查后出具认定批复并向社会公示、挂牌。
第三十八条 申请孵化基地或公创平台提交的材料统一格式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申报书》(附件16),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申报表》(附件17)。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18)。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房屋(场地)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情况总结。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评定及奖励
第三十九条 培植一批适合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优秀创业项目)。对有推广价值、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定位,并且带动就业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效果良好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正常享受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一类优秀创业项目30万元;二类优秀创业项目20万元;三类优秀创业项目15万元。
第四十条 优秀创业项目评定标准:
(一)经营业务:项目内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对我区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创业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二)创新能力: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技术优势、市场价值和较强的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市场前景:已对市场进行细致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过科学分析。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及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良好。
(四)市场营销:制定了项目发展的全盘战略及各阶段的目标。对项目的市场竞争、市场细分、营销渠道等定位清晰准确,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方案操作性强。
(五)组织管理: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及实施计划能力,团队分工合理,企业内部形成功能完整的组织结构。
(六)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规范严密,财务分析清晰合理。融资方案符合实际,对资金需求、收益预测、退出策略有比较完善的测算。
(七)风险承受力: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较充足的考虑,形成较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
(八)带动就业情况:能较好地吸纳、带动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优秀创业项目评定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注册地或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申报。
(二)镇乡(街道)经初评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评定。
(三)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实地核查后进行综合评定。90分(含)以上为一类项目;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项目;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三类项目。
第四十二条 申请优秀创业项目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表》(附件19)。
(二)《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20)。
(三)项目实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所获得的奖项证书、专利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已经营的项目需提供《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未经营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估报告。
第九章 农村劳动力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四十三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在严控新占建设用地、新增建设规模,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生态湿地修复和生态涵养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功能定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地就近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田园综合体,建设“菜篮子”工程,发展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新兴途径实现创新创业的,且带动正规就业5人(含)以上或带动灵活就业10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注册地或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申请。
(二)镇乡(街道)经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经过实地核查后出具审批意见。
第四十五条 申请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劳动力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2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置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四)工资(劳务费)发放表复印件。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十六条 按照《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贷款额度、财政贴息比例等,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8〕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充分就业创建及奖励
第四十八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充分就业镇乡(街道)、村(社区)申报工作和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村(社区)评选活动。被认定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的,区财政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评选为区级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区级充分就业示范村(社区)的,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九条 充分就业创建标准:
(一)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年度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2.就业服务站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地、硬件设施落实到位。
3.辖区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各类技能培训。
4.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乡劳动者对服务人员职责履行、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廉洁自律进行综合评价,总体满意度达到90%。
5.辖区内人力资源情况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统计完整,数据变更上报及时。
6.辖区内用人单位、登记失业(转移就业)城乡劳动者对本地区相关的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知晓率达到95%。
7.辖区内户籍人口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就业率达到97%;其中,单位就业率达到80%。
8.对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精细化就业服务,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到80%;“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9.每年对登记失业人员上门走访率达到100%;对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建立并及时更新帮扶台帐。
(二)充分就业示范村(社区)标准:
1.满足充分就业村(社区)的标准。
2.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充分就业村(社区)。
3.辖区内户籍人口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就业率达到98%;其中,单位就业率达到85%。
4.对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精细化就业服务,被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到85%;“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5.无半年以上失业人员。
6.辖区内连续三年就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
(三)充分就业镇乡(街道)标准: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年度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2.建立健全本地区充分就业创建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加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依据辖区内就业服务对象的数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在岗率100%;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持相关证件上岗率达到90%。
3.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都能得到参加培训的机会。
4.建立健全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制度,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廉洁自律进行综合评价,总体满意度达到90%。
5.组织指导社区(村)开展辖区内人力资源情况调查,汇总人力资源统计信息并上报。
6.辖区内用人单位、登记失业(转移就业)城乡劳动者对本地区相关的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知晓率达到90%。
7.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员中,有就业(转移就业)登记意愿的城乡劳动者100%进行登记。
8.开发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就业岗位,采集空岗信息的数量为辖区内登记(转移登记)失业人数的1.2倍以上。
9.辖区内户籍人口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就业率达到97%;其中,就业人口中单位就业率达到75%。
10.对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精细化职业指导,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率达到80%;辖区内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11.辖区内充分就业社区(村)达到80%。
(四)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标准:
1.满足充分就业镇乡(街道)的标准。
2.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
3.辖区内户籍人口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7%;其中,就业人口中单位就业率达到80%。
4.对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精细化职业指导,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率达到85%;辖区内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5.辖区内充分就业村(社区)达到90%。
6.辖区内就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
第五十条 充分就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达到充分就业标准的镇乡(街道)、村(社区)自愿申报,并向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充分就业申请表(附件22、23)。上年度被评为充分就业的镇乡(街道)、村(社区)需提交本年度充分就业申请表。
(二)审核: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充分就业创建标准进行审核并备案。
(三)认定:已通过充分就业审核、检查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认定,符合标准的,报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 见习基地认定及奖励
第五十一条 加强见习基地创建工作,提高本区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力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高(职)校、金融保险业、高端制造业和科技研发、影视文化、会议会展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规模企业等创办见习基地,培养适合本区功能定位的专业人才,为本区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力创造更加广泛的就业空间。
第五十二条 见习基地认定条件。凡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合法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见习岗位充足、见习计划(方案)合理可行,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行业)指导人员,技术性岗位原则上3名见习人员配备1名专业(行业)指导人员,其他岗位原则上5名见习人员配备1名专业(行业)指导人员,并能持续提供见习岗位的均可申请认定见习基地。
第五十三条 见习基地岗位设置。所提供岗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助于见习人员的技能提升;所提供岗位应符合本区功能定位或能够满足本区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需求;见习岗位需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行业)指导师资。
第五十四条 见习基地认定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凭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认定见习基地;区人力社保局受理见习基地申请后,组织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的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方案)进行认定;申请单位需填写《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附件24),报区人力社保局复审备案;经认定的见习基地需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见习基地创建协议书》(附件25)。
第五十五条 见习基地信息发布。区人力社保局依托怀柔信息网等指定媒体,发布见习基地基本信息和岗位信息。
第五十六条 见习人员申请程序。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力均可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直接到见习基地进行报名;申请见习人员可根据见习基地基本信息和岗位信息,填写《见习人员报名表》(附件26),并持学历证或在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参加与见习基地的洽谈面试;申请见习的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需参加见习基地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附件27)。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每名见习人员在同一见习基地只能参加一次见习,见习基地申请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同时需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
第五十七条 见习基地岗位补贴。见习基地须为见习人员每月提供1000元的见习岗位补贴,每期见习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第五十八条 见习基地培训补贴。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区财政局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见习基地给予补贴,每期见习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将培训补贴拨付见习基地。
第五十九条 见习基地保险补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200元,每期见习结束后,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按实缴数额拨付见习基地。
第六十条 申请见习基地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见习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见习基地三项补贴申请表》(附件28)。
(三)《见习人员领取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9)。
(四)《见习人员参加培训花名册》(附件30)。
(五)《见习人员购买综合保险花名册》(附件31)。
第六十一条 开展优秀见习基地评选。经评定的优秀见习基地,给予5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级基地15万元;二级基地10万元;三级基地5万元。
第六十二条 优秀见习基地评选标准:
(一)申请评选优秀见习基地的,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见习基地。
(二)一级见习基地需确保提供30个(含)以上见习岗位,确保有8名(含)以上专业(行业)指导教师,年见习人数不低于20人(含);二级见习基地需确保提供20个(含)以上见习岗位,确保有5名(含)以上专业(行业)指导教师,年见习人数不低于10人(含);三级见习基地需确保提供10个(含)以上见习岗位,确保有3名(含)以上专业(行业)指导教师,年见习人数不低于5人(含)。
第六十三条 优秀见习基地评选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见习基地,可向注册地所在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乡(街道)经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出综合评定,被评定为优秀见习基地的,以公文形式批复。
第六十四条 申请优秀见习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优秀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32)。
(二)《见习岗位目录》(附件33)。
(三)《见习协议》和《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34)。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章 一次性生产经营补贴
第六十五条 开拓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空间。结合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本区农民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或区域特色支柱产业。被镇乡(街道)认定为区域新型经济主体或特色产业的个体户、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实体,引领本地区或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通过零工、季节工形式实现增收,达到2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生产经营补贴10万元,同一主体(产业)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十六条 申请一次性生产经营补贴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可向注册地镇乡(街道)申请。
(二)镇乡(街道)经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经过实地核查后以公文形式批复。
第六十七条 申请一次性生产经营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劳动力一次性生产经营补贴审批表》(附件35)。
(二)《新兴经济主体(特色支柱产业)认定表》(附件36)。
(三)安置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四)工资(劳务费)发放表。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章 城乡劳动力培训补贴
第六十八条 城乡劳动力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及本区征地转非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的补贴。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及本区征地转非劳动力,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未能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培,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第六十九条 城乡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关于部分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139号)、《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京人社能发〔2014〕10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十条 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到定点培训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报名参加培训。征地转非劳动力参培资格由社保所进行认定并组织报名。
第七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城乡劳动力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7)。
(三)《申请资金班级情况明细表》(附件38)。
(四)《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花名册》(附件39)。
(五)《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0)。
(六)《就业证明表》(附件41)。
(七)《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申报单》(附件42)。
(八)《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章 校企合作培训奖励
第七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的方式,组织学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期满后学员通过考核并在该企业实现就业的,为定点培训机构发放一次性奖励。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只能为每位学员申领一次奖励资金,学员在同一年内再次参加校企合作培训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十三条 奖励资金标准为:取得非等级结业证书的每人奖励1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2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4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七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校企合作培训奖励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校企合作培训协议》复印件。
(二)校企合作培训奖励资金申请。
(三)《校企合作培训奖励资金申请名册》(附件43)。
(四)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参培人员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六)参培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章 企业在职培训奖励
第七十五条 企业在职培训奖励是指为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的本区企业发放的奖励资金。招用本区户籍人员的企业,在签订用工合同后六个月内组织新招用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取得非等级、初级、中级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新招用人员培训奖励资金。同一家企业每年只能为同一名新招用人员申领一次奖励资金。
第七十六条 奖励资金标准为:取得非等级结业证书的每人奖励1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2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4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七十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奖励资金申请。
(二)《新招用人员培训奖励资金申请名册》(附件44)。
(三)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参培人员《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参培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七十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为本区户籍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发放的培训补贴。本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创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报名。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及培训补贴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
第七十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参加创业培训后通过考核的人员,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为定点培训机构发放第一阶段培训补贴;通过创业培训考核后一年内,由定点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的学员,按照每人2000元的补贴标准为定点培训机构发放第二阶段培训补贴。
第八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4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46)。
(三)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章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
第八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发放的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奖励是指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企业发放的奖励资金。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资金由企业负责申请。
第八十二条 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的人员和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企业任职,所在企业须为怀柔区注册或在辖区内生产经营。
(二)申请人员须取得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已与申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员取证日期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第八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0元;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0元。
第八十四条 企业奖励资金标准为:参与高技能培训的企业,参培员工取得证书并成功申领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的,按成功申领人数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1000元;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1500元。
第八十五条 企业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怀柔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7)。
(二)《怀柔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名册》(附件48)。
(三)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参培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培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九章 参培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第八十六条 符合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在参加城乡劳动力培训或创业培训后成功申请培训补贴的,可同时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的申请及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发放以参加城乡劳动力培训或创业培训次数为准,其他资金渠道已经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的,不重复发放。
第八十七条 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参加城乡劳动力培训的人员,发放天数按照实际参培天数计算;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发放天数按照创业培训第一阶段参培天数计算。
第八十八条 本项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在申请城乡劳动力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第一阶段补贴时一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申请。
(二)申请城乡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需提交《北京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申请创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需提交《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第二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个人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或个人补贴及奖励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九十一条 未按原政策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执行年度未过申请时限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申请时限可从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二条 《实施意见》中专项委培班和技能提升预备制班的具体标准、操作流程等,待该内容探索成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京怀人社发〔2014〕53号)和《怀柔区就业创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怀社就办发〔2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2.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申请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
5.用工单位信息表
6.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目录
7.不宜外出就业劳动力认定表
8.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9.申请灵活就业(延期缴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10.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审批表
11.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
12.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13.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1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审批表
15.腾退企业转产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批表
16.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申报书
17.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申报表
18.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公创平台)入驻企业情况表
19.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表
20.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
21.农村劳动力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
22.北京市充分就业村(社区)申请表
23.北京市充分就业镇乡(街道)申请表
24.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25.见习基地创建协议书
26.见习人员报名表
27.见习协议
28.见习基地三项补贴申请表
29.见习人员领取岗位补贴花名册
30.见习人员参加培训花名册
31.见习人员购买综合保险花名册
32.优秀见习基地申报表
33.见习岗位目录
34.见习人员花名册
35.农村劳动力一次性生产经营补贴审批表
36.新兴经济主体(特色支柱产业)认定表
37.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8.申请资金班级情况明细表
39.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花名册
40.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41.就业证明表
42.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申报单
43.校企合作培训奖励资金申请名册
44.新招用人员培训奖励资金申请名册
45.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46.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
47.怀柔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48.怀柔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