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怀办发〔2017〕43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公司,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怀柔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怀柔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体制,推动怀柔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北京市关于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权责法定的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大力推进依法监管。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逐步厘清政府、国资委、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力界限。
第三条 区属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在加强国资国企监管方面,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是指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的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程序报批。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1)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2)项目投资总额3000-100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3)项目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报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股权投资管理。
(1)单笔股权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单笔股权投资1000-30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最终形成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及人员实行审批管理。区属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性质,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企业组织架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企业进行的融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1.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3000万元(含),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单笔融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区属企业原则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企业确需提供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1.单笔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单笔担保金额在1000-3000万元(含),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单笔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区属企业不得从事期货、期权、远期及其组合产品等金融衍生品业务;原则不得购买股票、各类基金及理财产品。
1.确需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程序报批。
(1)资金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资金额度1000-30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资金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区属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及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可在不超过批复的资金额度内,选择国有大型银行,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运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区属企业更换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购置新的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2.区属企业不准用贷款、集资款或拨入的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和更换公务用车。
3.区属企业不准在亏损、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期间购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强化预算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1.区属企业应当区别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年度、人员,合理编制预算,严格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2.区属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
第十三条 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区国资委对国资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审批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监管到位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出资企业的占有、变动、注销及年度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
1.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2.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十五条 稳步推进区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区属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继续由相关企业按照原时间、原渠道、原标准发放;本规定实施后,区属企业原则不得向新入职和已经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支付统筹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确需支付的,须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六条 规范区属企业资产(资金)出借行为。区属企业不得向区属企业之外企业出借资产(资金)。区属企业之间(不含企业内部之间往来)确需发生出借资产(资金)行为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1.单笔资产(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单笔资产(资金)数额在1000-3000万元(含),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单笔资产(资金)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企业资产确需对外出租的,要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区国资委审批,公开对外招租”的程序进行。
2.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务、资产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分类限定各类资产的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同类价格。
3.企业对外出租资产,区政府如需收回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由出租合同的签署者与承租人商谈,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规范企业租赁资产行为。区属企业租赁资产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薪酬管理。
1.推进区属企业公司制改革,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数额,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区属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增减工资等方案,须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区属企业工资与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不得超过净资产增值率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净资产比上年下降的,不得提高工资。
3.区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包括厂长)工资不得高于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第二十条 规范区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行为。区属企业进行的增(减)注册资本行为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1.因增(减)注册资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区属企业其它增(减)注册资本行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四章 企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处置资产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程序报批。
1.区属企业房产、土地的处置,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单项(批)机器设备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单项(批)机器设备价值在3000万元(含)以下及其他资产的处置行为,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含股权转让)必须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法律调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论证,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产权改革的企业干部职工身份置换必须彻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处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股权转让收入依法纳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以及企业改、破、撤、并等有关补偿性、费用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正确的记帐、算帐,并承担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干部任用管理。
按照《关于调整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的通知》执行。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经理、主任原则上由区委直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除上述人员外,现由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仍由区委直接管理。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副职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归口党(工)委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离岗请假制度。
1.干部出差、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正职外出必须提前向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归口党(工)委备案后,方可外出;副职领导外出向归口党(工)委请假,经归口党(工)委批准后,方可外出。
2.企业干部、职工集体外出学习考察、出国(境)等,由归口党(工)委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3.复岗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1.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职工薪酬等基本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2.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公司)每年必须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3.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公司)领导班子正职离任前,由区审计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二级公司(企业)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离任前,由区国资委委托一级企业(公司)组织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办法(暂行)》,切实保障工会、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凡需经职代会审议的事项,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
2.严格执行厂务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及时、有效、真实地公开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规定的。
(二)不执行报批制度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四)决策违规或失误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镇乡集体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怀柔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原《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国有区属集体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05〕2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