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4-000177
  2. [成文日期] 2024-11-22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4-12-09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24〕 37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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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要求,结合我区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情况,现将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与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规定的比例无变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三、本比例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019年12月31日前补偿标准按征地双方约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齐差额的,按照本比例执行;2021年8月10日以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四、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怀柔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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