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2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区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京办发〔2010〕20号)和《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京怀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需要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事项;
(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八)怀柔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旅游区规划、怀柔区域各专项规划、特定地区规划、重点村庄规划、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重大规划编制;
(九)组建区属一级企业,区属一级企业改革方案,确定区属一级企业公司负责人薪酬数额,因增(减)注册资本金致使区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等涉及国资国企的重大事项;
(十)区属教育、医疗机构在合作办学、运营过程中,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任免的提名;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区政府工作机构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录用、任免等事项;
(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干部任免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未列入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洽商变更,单次变更超出概算批复500万元以上事项;
(四)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搬迁和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工业用地的协议出让;
(五)区政府投资并形成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项目建设方案;区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项目方案;区属企业单笔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理财产品、资产(资金)出借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方案;区属企业房产、土地的处置方案;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报告;
(二)年中预算追加资金(除明确用途的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动用预备费、专项资金用途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支出计划、资金安排意见以及后期资金使用、支付和绩效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酝酿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章 集体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因紧急情况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实施以及会议记录和纪要制发严格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区政府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区政府班子成员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政府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或根据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政府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并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