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25〕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怀政发〔2024〕16号)精神,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要素资源集聚,推动怀柔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企业成长支持
第二条 吸引文化及相关行业头部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优质企业集群。依据企业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推荐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产业定位并满足年度稳定运行奖励标准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作品及人才奖励支持
第四条 对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在创作、发行放映和获奖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对院线电影类作品:
1.对入围北京国际电影节创投单元前20名的项目,在获得北京市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可申请与市级扶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2.登陆城市院线的电影,根据上映期间排片总量对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给予奖励。排片量60万(含)场—150万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排片量150万(含)场—200万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排片量200万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每个出品单位每年度仅能申报1个电影作品)
(二)对电视剧类作品:在电视台首播的电视剧,根据播放平台和时段对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给予奖励。在地方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地方卫视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央视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出品单位每年度仅能申报1个电视剧作品)
(三)对网络视听作品:在网络视听平台播放的网络剧、综艺节目,根据年度最高热度值,对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给予奖励。对于年度最高热度值5000万(含)以上的网络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最高热度值3000万(含)以上的综艺节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以上作品年度奖励总数不超过10部。
(四)对评优及获奖支持:
1.以第一出品单位身份(备案立项方)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类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和天坛奖、国际A类电影奖最佳故事片奖;电视剧类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以上奖项的最佳导演奖、最佳男主角奖、最佳女主角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如同一部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2.对入选广电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入选广电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入选北京市广电局年度推选目录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入选网络视听平台扶持计划且在首页首屏首推播出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如同一部作品入选多个计划,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影视新技术创新支持
第五条 增强文化科技融合和创新能力,促进视听科技、游戏动漫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支持相关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经认定的研发平台,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剧组拍摄制作支持
第六条 为展示新时代怀柔风貌,讲述怀柔发展故事,鼓励影视作品在怀柔拍摄取景。结合剧组规模和体现怀柔元素的内容深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剧组不超过20个。
第七条 充分发挥怀柔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站职能,采取“线下帮办+绿色通道”模式,高效完成影视行业行政审批接件受理,为重点项目提供审批跟踪服务。
第八条 对获得影视行业行政审批或正规备案的影视项目,提供专人协拍服务,提供公共空间免费拍摄支持,全程配合剧组资源调配,高效对接群众演员需求。
第九条 依托相关协会组织,大力协调影视服装、道具、器材、车辆、餐饮、住宿等方面资源,协调租赁单位提供优惠价格。
第六章 文化空间类支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以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等方式改造文化园区、文化消费空间。经认定符合规划和产业定位的,按照固定资产改造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主要投资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类园区,获批市级文化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文化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公共空间融入文化元素,开发消费新场景,举办电竞、体育赛事,虚拟现实互动体验,剧场演艺等活动,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较大影响力的,按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主要投资方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不再同时享受怀柔区其他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支持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及期限参照《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怀政发〔2024〕16号)执行。由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做相应调整。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促进产业聚集专项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附件
《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申报公司或项目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已获得怀柔区同类别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记录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具体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企业成长方面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引导资金方面:
申报项目需符合市、区两级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北京市信息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北京怀柔硬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的产业方向。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方面: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完税凭证及近三年收入证明材料;
4.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6.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7.申报产业基金的项目,按照所申报的基金具体管理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8.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支持作品及人才方面
(一)申报条件
1.创投类项目需入围北京国际电影节创投单元前20名,且获得北京市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扶持;
2.已上映的创投项目,片尾需鸣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3.申报企业为项目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完税凭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影视作品的备案材料;
6.电影作品提供院线放映场次证明材料;电视剧作品提供播出证明材料;网络视听作品提供年度热度值证明材料。
7.第一出品方(备案方)申报权属证明材料;
8.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评优及获奖支持提供);
9.获奖影视文化人才劳资关系证明(申报评优及获奖支持提供);
10.总投资明细及相关票据(申报网络微短剧项目提供);
11.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12.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支持技术创新方面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体现文化科技融合方向的创新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完税凭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项目相关介绍;
6.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证书或文件;
7.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8.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支持剧组拍摄方面
(一)申报条件
1.剧组拍摄支持方面:
(1)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通过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剧组,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推荐的综艺剧组;
(2)剧组演职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在怀柔区拍摄周期不少于30天;
(3)拍摄作品中体现怀柔元素或场景;
(4)拍摄期间在怀柔区产生消费。
2.审批申报及协拍支持方面:
获得市级及以上影视审批部门立项许可且在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提交协拍需求的剧组(微短剧剧组仅需在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提交协拍需求)。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剧本备案或项目立项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
3.剧组在怀柔区拍摄期间演职人员名单;
4.剧组在怀柔区拍摄计划表;
5.剧组在怀柔区取景拍摄的剧照,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6.作品体现怀柔元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7.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支持文化空间方面
(一)申报条件
1.园区改造需符合怀柔区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申报单位为主要投资方(限一家);
4.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5.国家级、北京市级文化类园区的称号,应由相关党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决定和授予,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改造类项目提供);
6.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仅改造类项目提供);
7.项目投资或设备采购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仅改造类项目提供);
8.项目照片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9.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文化类园区证书或证明材料。(仅园区认定类项目提供);
10.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11.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支持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方面
(一)申报条件
1.需符合怀柔区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
2.申报单位为主要投资方(限一家);
3.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活动或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场景体验类提供实施方案;
6.活动类在举办前在提供活动方案及报批手续,待活动结束后提供成果报告;
7.过程照片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8.活动或项目相关的合同及票据;
9.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10.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
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1次申报通知,征集上一年度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进行申报。线上申报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可在申请平台上查询审核进度、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在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线下申报需将申报材料(一式叁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如遇问题可咨询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咨询电话010—69680072)。
(三)第三方评审
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定,同时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联席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资金拨付
由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报怀柔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资金。
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的视为重复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场主体,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有权收回支持资金。本政策与怀柔区其他同类型支持政策不可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