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管字〔2025〕3号
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怀柔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结合我委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联系人:崔小华;联系电话:010-69620281)
附件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怀柔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依法向本单位提出的申诉或检举行为。
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安全科为本单位执法监督机构,受理、查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登记,统一编号管理;对投诉举报案件逐一立卷归档备查。其他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法制安全科工作。所有参与受理、查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出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认为本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本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存在逾期未查未决案件的;
(四)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本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移送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
(六)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
(七)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投诉举报途径:举报电话(010-69642935),传真(010-69659458),办公(通讯)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18号。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对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无法明确投诉举报对象的;
(三)无具体投诉举报事项、理由的;
(四)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上级机关受理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举报材料自接收后,需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第八条 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后,法制安全科应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来源或投诉举报形式;
(二)材料接收、受理、结案等时间节点;
(三)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匿名投诉举报除外;
(四)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
(六)处理结果;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的,补充提交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
第十条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
第十三条 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责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形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五条 经核查,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法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岗内培训、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案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按期整改。
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安全科。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法制安全科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现的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四)经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
(五)对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执法科室或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