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5-000046
  2. [成文日期] 2025-09-03
  3. [有效性] 现行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5-09-04
  5. [发文字号] 京规自怀发 〔2025〕 35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怀柔区1982年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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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怀发〔2025〕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4〕243号)及《北京市怀柔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京规自怀发〔2025〕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现将1982年2月24日(不含)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经村和镇乡街道两级认定属于1982年2月24日(不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发布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及建设的房屋:

  一、宅基地有审批手续的,实测占地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测占地面积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等于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

  二、宅基地无审批手续的,原则上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宅基地的实测占地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等于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

  三、地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且房屋外墙垂直下落投影未超出宅基地范围的,经村和镇乡街道两级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可按审核结果确权登记。

  本通知为《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仅适用于现阶段以“总调查、总登记”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地籍调查、村和镇乡街道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等工作,严禁通过确权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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