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监管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文件落实到位。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转发至各村)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行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怀政发〔2021〕9号)、《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怀农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流转原则
按照“村民自愿、村级审查、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的工作原则,规范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流转行为发生。
(二)流转对象与方式
本实施意见所称宅基地流转,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下,仅限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流转方”)将依法合理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受让方”)的行为。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赠与、置换等,不包括继承、出租。没有明确受让方的,流转方可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将宅基地流转或自愿退出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能够分割流转的,受让方接受每宗流转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流转方流转宅基地的面积超过167平方米的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自愿退出或有偿使用。
(三)流转方条件
流转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流转宅基地:
1.流转房屋所占土地须为符合镇域规划、村庄规划,且所占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流转房屋权属无争议,且不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也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
2.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应取得房屋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四)受让方条件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接受流转宅基地:
1.受让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受让方符合《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怀政发〔2021〕9号)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接受宅基地流转其他条件。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行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应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一)流转资格审查
流转资格需经流转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进行审查。
1.流转方将流转事项报至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申请表》(附件1)。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资格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填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申请表》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并上报至镇街。
3.镇街对流转资格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申请表》。
4、有关流转信息应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受让资格审查
受让资格需经受让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进行审查,在流转前对受让资格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出具资格审查意见(附件2)。资格审查结果应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资格审查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受让流转方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
(三)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方可自行选择与受让资格审查通过的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或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采取竞价方式,在多个受让资格审查通过的受让方中确定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流转合同。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依据“房地一体、地随房走”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完成后,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记录备案和确权登记颁证。
三、其他事项
1.流转后的宅基地,如涉及翻建、改建、扩建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将超占面积退出。
2.本实施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流转申请表(样表)
2.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参考文本)
3.流转合同(参考示范文本)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