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特困人员就医陪护问题,现将《北京市怀柔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怀柔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切实解决特困人员就医困难,现制定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对由区民政局审批认定的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在区属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的签约陪护机构为其提供必要陪护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
(二)下列情形不在补贴范围内:
1.未经过本区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手续,或非急诊方式入院,在本区以外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陪护费用;
2.住院日期与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不相符的;
3.应当由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方支付的住院陪护费用;
4.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标准
每名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陪护费按每天200元标准予以补贴,低于200元的按实际费用支出予以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受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住院陪护费补贴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怀柔区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陪护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3.诊断证明复印件;
4.病例复印件;
5.医疗机构指定第三方公司陪护费用发票;
6.垫付陪护费的生活照料人、村(居)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银行帐号;
7.《个人委托书》(附件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
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填写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附件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乡、街道提出审批意见,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乡、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根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三)备案
各镇乡、街道业务部门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将《怀柔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费补贴汇总表》(附件4)上报区民政局业务部门备案。
四、补贴资金
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补贴资金应由生活照料人、村(居)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先行垫付,待特困人员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采用一次性发放方式直接支付至垫付方银行帐户。该资金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按照上一年度救助对象人数等因素核算,核定本区补贴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住院陪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特困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未按规定提供陪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不予结算。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负责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照料的照料人、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要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协助做好照料护理和医疗手续办理等事项。
六、监管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同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档案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因责任部门失职、失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七、其他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民发〔201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