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4〕1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应急预案管理、编制、审批等相关工作。应急预案体系、备案、评估等相关内容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4〕19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案管理
第三条 本区应急预案按区、镇乡(街道)二级管理,延伸到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明确区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区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五条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需要可编写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各镇乡(街道)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区应急预案数据库应用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第三章 预案编制、审批与发布
第八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应参照市级专项预案,会同相关单位编制配套应急工作手册。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为开展巨灾应对工作,根据市级巨灾应急预案,区相关部门可结合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区级巨灾应急预案,参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一条 镇乡(街道)应急预案(方案)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应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并配套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方案),重点规范镇乡(街道)层面应对行动。
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内容可参照区总体应急预案。
镇乡(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方案)编制任务分工和内容可参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村(社区)应急预案(方案)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区、镇乡(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
第十四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单位书面征求区委编办及相关单位意见;
(二)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三)编制单位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审稿报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衔接性审核,并附配套应急工作手册、修订对照表、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和对应市级预案文本等;
(五)编制单位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程序审议;
(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必要时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批准,以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区委相应领导机制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区委会议审议批准,以区委相应领导机制或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编制单位在报批时应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和衔接性审核意见等。
第十五条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部门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十六条 镇乡(街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报本级党委(党工委)或相应领导机制批准,以党委(党工委)或相应领导机制名义印发。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公开,并组织做好实施和解读工作。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适时对应急预案作出评估和修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应急委定期对各镇乡(街道)、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怀柔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京怀应急委发〔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