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23〕26号),促进怀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京科发〔2025〕26号),结合怀柔区实际,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怀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怀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23〕26号),促进怀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京科发〔2025〕26号),结合怀柔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符合怀柔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咨询辅导、公共服务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企业培育。
第三条 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机构,授予“怀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对已获得认定的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动获得区级称号。
第二章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怀柔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统计管理等手续,实际运营1 年(含)以上,建议行业代码为73、74、75开头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孵化服务领域。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定位,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建有企业台账(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建有在孵企业评估筛选和退出机制。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非盈利性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占60%以上。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0%以上。
(三)配备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拥有经过创新创业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30人次。
(五)具有固定的、全面的、可持续的专业服务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产业对接等服务。
第五条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二)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三)承诺能够在怀柔区经营的业务留驻怀柔区长期发展。
第六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连续2年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孵化机构积极申报区级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按《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怀科发〔2025〕5号)予以支持。
第八条 鼓励区级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级、北京市级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按《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怀科发〔2025〕5号)予以支持。
第九条 对于产业集聚效应显著的孵化器,根据其建设规模、建设成效、运营业绩(入孵/出孵企业的规模、数量、质量、区域贡献等)等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第十条 鼓励孵化器引进(指新设立或从外省、市、区县新迁入)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对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可优先享受《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怀科发〔2025〕5号)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区级政策资金支持。
第四章 认定和支持政策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全区孵化机构认定工作,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批、统一公示的原则办理。一般程序为:
(一)孵化机构按要求准备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科委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实地核查。
(三)审议通过后,在怀柔信息网进行公示。
(四)公示通过后,进行授牌。
第十三条 区科委依据本办法于每年发布孵化器资助项目申报受理通知。一般程序为:
(一)孵化器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科委组织受理的孵化器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及时通知获得资助的孵化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资金,于每年底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财政局和区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且孵化器运营机构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在一个月内向区科委备案,由区科委再次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七条 区科委每三年对区级孵化器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孵化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区科委报送上一年度孵化经营情况。区科委将根据不定期走访、报送的经营数据和总结报告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