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满足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现将《怀柔区养老助餐服务运营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参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怀柔区养老助餐服务运营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满足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京民养老发〔2022〕69 号)、《北京市加快养老助餐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90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属地负责、社会运营、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的原则,立足于构建布局均衡、就近便利、需求导向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重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丰富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为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就餐、送餐等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点,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下列主体:
(一)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固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社会单位内部食堂、老年餐桌;
(三)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六条 各镇乡街道要综合考虑辖区养老助餐点数量、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养老助餐点覆盖范围等因素,规划布局养老助餐点,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可及、丰富多样的助餐服务。
第七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模式供给:
(一)养老服务机构供餐,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机构场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与具备集配资质的集配中心(中央厨房)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社会餐饮企业供餐,通过开辟养老助餐服务专区等方式提供养老助餐服务,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可及、丰富多样的助餐服务。
(三)社会单位内部食堂供餐,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第八条 镇乡街道应鼓励和动员更多的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有意愿从事养老助餐、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均可向所在镇乡街道申请成为养老助餐点,按一定餐食品类、服务规范和套餐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堂食、订餐、送餐等多元化服务。
第九条 有建设养老助餐点意向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餐饮企业等主体需向所属镇乡街道提出养老助餐点建设申请、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各镇乡街道应结合申请主体资质、拟建设位置、老年人需求等研判是否同意养老助餐点建设申请,并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各镇乡街道审核通过后,需向区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养老助餐点经营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养老助餐点经营主体与所属镇乡街道签订的运营管理协议;
(四)其他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养老助餐点法人变更、暂停或终止服务,需要提前30天按申请建设渠道申请变更、暂停或退出,各镇乡街道要及时做好服务承接工作。
第三章 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及养老助餐点服务量奖励补贴。
(一)实施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对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享受助餐服务的,每人每天给予 5元就餐补贴。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补贴扣减应与老年人支付消费绑定,在单笔就餐消费金额超过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额度时方可享受。
(二)建立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对于为本区常住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可按实际助餐人数给予每人每天3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与老年人支付消费绑定,在单笔就餐消费金额超过运营补贴额度时方可享受。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物价、养老助餐服务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评估并调整。
(三)养老助餐点服务量奖励补贴,按照“多劳多得,以奖代补”的原则,作为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的补充。奖励补贴采用即达即补、梯度补差的发放方式,年度服务量核算周期为一年。为鼓励养老助餐点连锁运营,以镇乡街道辖区为单元,连锁运营2家(含)以上养老助餐点的运营商可自主选择各养老助餐点服务量独立核算或镇乡街道辖区内连锁运营养老助餐点服务量叠加核算。养老助餐服务数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校验,未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校验的养老助餐点服务数据不纳入统计范畴。养老助餐点服务量奖励补贴可根据经济、物价、全市养老助餐政策、养老助餐服务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评估并调整。
1.社会餐饮企业养老助餐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2万单(含)以上不满4万单的奖励总额为2万元;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4万单(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4万元。
2.位于农村地区的养老机构及幸福晚年驿站养老助餐服务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2千单(含)以上不满5千单的奖励总额为2万元;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5千单(含)以上不满1万单的奖励总额为5万元;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1万单(含)以上不满2万单的奖励总额为10万元;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2万单(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20万元。
3.位于城市地区的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助餐服务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2千单(含)以上不满5千单的奖励总额为1万元;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5千单(含)以上不满1万单的奖励总额为2万元;年度服务量累计达到2万单(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4万元。
第十二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养老助餐服务数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校验,经镇乡街道确认后,统一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并作为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发放的依据。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养老助餐点服务量奖励补贴一年发放一次,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各镇乡街道按照《北京市养老助餐点管理规范》《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等文件要求规划发展养老助餐点,与养老助餐点签定运营管理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监管事项。引导养老助餐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均衡适合老年人饮食特点、价格优惠、营养全面、连续稳定的多样化老年优惠套餐,每周更新食谱,并对外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助餐点将餐品类型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为少数民族等有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提供相对应的老年营养餐。
第十四条 养老助餐点应悬挂统一制式的形象标识,探索多元化支付,设置必要的适老化餐桌,能够接待老年人堂食。进行制餐加工操作的养老助餐点应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对于未选择优惠套餐的老年人,在市场价基础上给予相应折扣优惠。养老助餐点在做好老年人服务保障的同时,可向其他社会群体开放。
第十六条 养老助餐点实行“六公示”制度。在醒目处设置公示栏,对助餐工作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区民政局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鼓励养老助餐点按照“八有”规范建设,即有满足需求的餐具桌椅、有消毒碗柜、有保鲜冰柜、有留样冰箱、有供暖降温设备、有电子监控设备、有消防器材、有支付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养老助餐点对就餐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养老助餐扶持政策、服务规范;
(三)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区养老助餐点管理台账;
(四)区民政局负责养老助餐补贴发放及抽检;
(五)区民政局负责区级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的招募和管理;
(六)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宣传推广工作;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养老助餐点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
(八)区财政局负责养老助餐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承担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具体职责:
(一)将养老助餐服务列入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重点任务,整合社会资源,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规划设置养老助餐点;
(二)负责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引导专业机构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
(三)负责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追溯追责流程和退出机制,处理12345热线投诉等工作。
(四)应依据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督促养老助餐点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养老助餐点运营方承担备案承诺、履约服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养老助餐点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保持养老助餐点内基础环境干净整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各项服务。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二)养老助餐点应加强人员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明确员工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三)养老助餐点应主动接受各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助餐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监管,对养老助餐点数据进行校验,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并经街道、镇乡确认后作为养老助餐补贴发放的依据,确保养老助餐补贴资金发放的精准性。
第二十二条 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助餐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不得通过编报虚假信息、拆单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养老助餐点,一经核实,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联合属地镇乡街道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助餐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形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分别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解释。
附件: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