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64
  2. [成文日期] 2004-11-26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04-11-26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04〕 51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义务兵及农村户口烈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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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04〕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义务兵及农村户口烈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怀柔县革命烈士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怀政发[1999]22号)同时废止。

  2004年对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1万元优待,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2003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5810元优待,各镇乡根据本镇乡实际情况,优待金不得低于2003年优待标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怀柔区义务兵及农村户口烈属优待金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做好我区义务兵及农村户口烈属的优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怀柔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2年;农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期限为其抚恤终止。

  第三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从怀柔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征集的非本区户籍入学的义务兵和非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怀柔区的优待金。

  第四条 义务兵及农村户口烈属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条 城镇义务兵按照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优待;农村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优待。农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国家给予的定期抚恤金基础上,按照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25%给予补贴。

  每年义务兵优待标准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六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荣获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30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15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500元。义务兵本人或家属持立功证件到民政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发给本人或家属。

  第七条 义务兵到条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具体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戍区征兵命令》确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所征集人数及名册抄送民政局、财政局。区财政部门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期及时核发优待经费。

  第九条 义务兵优待金采用义务兵优待卡的方式兑现。优待卡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于当年12月30日前兑现。

  第十条 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0%。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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