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05〕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05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区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利用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和市农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04-2010年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4〕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各类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在职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埠来怀人员培训。
第三条 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乡劳动力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劳动力培训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制订全区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区劳动力培训规划;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实时发布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
(三)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名单予以公布;
(四)审核各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负责城乡劳动力培训资金申请的审核;
(七)负责培训人员的统计及通报工作。
第五条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培训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进行求职、培训登记,选择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二)定期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根据区下达的培训指标制订本辖区的培训计划;
(三)定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报告城乡劳动力培训情况及培训后就业情况,积极配合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辖区内具有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全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与社保务所达成的培训意向,制订全年培训计
划;
(二)与社保所配合,结合城乡劳动力特点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班;
(三)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时向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八条 各类劳动力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有教委或其他有办学审批资格的相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
第九条 申请举办各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向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办城乡劳动力培训的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办学许可副本及复印件;
(四)与申请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师资、场地、设备情况细目表。
第三章 培训与鉴定
第十条 城乡劳动力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为提高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率,各培训机构要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规范性,鼓励创新培训模式,通过定岗、定向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鼓励开展适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一产就业质量,实现农民长期稳定就业。
第十二条 城镇失业人员培训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校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委、办、局要依据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制订实施本部门在职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城乡劳动力的引导性培训要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之中,并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实施培训,并积极引导、推荐其所培训的学员实现就业。
第十六条 各培训机构每月将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能就业的人员及花名册报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社保所,由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社保所继续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进行技能鉴定,为鉴定合格人员颁发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区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的非等级考核工作。各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参加非等级培训的学员考取由区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鉴定颁发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审批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办学地点及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各培训机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对所培训的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开展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率不得低于60%。
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率考核标准:(1)在一产就业的必须有社保所提供的就业证明;(2)在二、三产就业的应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招聘备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在二、三产就业的应具有社保所出具的就业证明及参加农保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年度将不列入城乡劳动力培训机构目录:
(一)未参加鉴定或鉴定合格率低于80%的;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的;
(三)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出现虚报培训人数、培训结业率、培训就业率等情况的。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着“集中管理、合理分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对培训资金进行管理。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培训资金的使用,具体资金的使用、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城镇失业人员培训经费由区财政负担30%、失业基金负担70%;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区财政负担60%、镇乡财政负担40%;在职职工培训经费按照一般企业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标准: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标准给予补贴;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人均开支在2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开支给予补贴,超过200元的比照非等级培训补贴200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经费中镇乡财政负担40%部分由各镇乡制定支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承担城镇失业人员培训的定点校培训鉴定(考核)结束后,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区财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机构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培训合格或就业人数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培训机构每季度末需提供接受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支付给各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未经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区政府将不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为了促进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区财政安排劳动力培训就业奖励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仕龙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赵文广 副区长
祝自河 副区长
成 员:金庚申 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刘凤书 区工会副主席
张茹莘 区妇联副主席
王 琦 团区委副书记
李春月 区农委副主任
钟建忠 区教委副主任
胡克林 区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李俊凤 区财政局副局长
赵玉山 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高晓峰 区工业局副局长
董路加 区旅游局副局长
沈志欣 区经管站副站长
朱世明 区科协副主席
周志安 龙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万洪岩 泉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付成松 怀柔镇副镇长
郑朝华 杨宋镇副镇长
郭学勇 庙城镇副镇长
吴效东 桥梓镇副镇长
肖连军 渤海镇副镇长
焦保伶 九渡河镇副镇长
万莉克 雁栖镇副镇长
王晓梅 怀北镇副镇长
王焕香 汤河口镇副镇长
刘志芹 宝山镇副镇长
褚小柱 琉璃庙镇副镇长
李德义 长哨营乡副乡长
朱建峰 喇叭沟门乡副乡长
袁振林 北房镇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赵玉山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