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67
  2. [成文日期] 2005-12-21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05-12-22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05〕 43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镇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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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05〕4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镇乡财政管理,促进区与镇乡协调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5〕1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京财预〔2005〕1647号),区政府决定对镇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完善镇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镇乡发展的原则。

  尊重历史,承认现实,适应镇乡功能区定位和镇乡政府职能转变,保持镇乡总体财力不减少,保证镇乡基本需求,并为镇乡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留出一定空间,充分调动镇乡积极性,促进镇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分税管理的原则。

  对镇乡村所属各类企业及本镇乡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实行分税管理,进一步理顺区本级和镇乡的分配关系,切实将区本级财政收入与镇乡财政收入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区本级和镇乡财政收入共同增长。

  (三)保证基本需求的原则。 

  重新核定镇乡基本需求,保证镇乡机关事业运转支出、社会保障基本支出、公共事业基本支出及镇乡培植基础财源奖励政策兑现支出。使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向基层扩大延伸,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提高镇乡财政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四)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镇乡村各项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基层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鼓励镇乡培植稳定的基础财源,促进区与镇乡协调、稳定发展。

  二、调整完善镇乡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

  镇乡村所属各类企业及本镇乡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和各类非税收入分为镇乡固定收入、区本级固定收入和区与镇乡共享收入三类,具体划分如下:

  镇乡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和镇乡非税收入。

  区本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42.5%部分,教育费附加收入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

  区与镇乡共享收入:将增值税1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20%部分按镇乡80%、区本级20%分成;营业税50%部分按镇乡70%、区本级30%分成。

  (二)基本需求的核定。

  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结合各镇乡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及事权范围,重新核定各镇乡的基本需求。

  镇乡的基本需求主要包括:镇乡机关事业运转支出、社会保障基本支出、公共事业基本支出及镇乡培植基础财源奖励政策兑现支出。

  机关事业运转支出包括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社会保障基本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经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经费、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城镇居民和农民最低保障支出、城镇居民粮油帮困补助支出、镇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科普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出镇乡负担部分和其他社会事业支出。

  公共事业基本支出包括生态林补偿镇乡负担部分和农村干部养老保险等其他公益事业支出。

  镇乡促进基础财源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支出,即: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5〕2号),镇乡2004年对在怀注册、生产、经营、核算企业支付的奖励政策兑现支出。

  (三)补助额的核定。

  1.体制补助的核定。

  各镇乡基本需求与本镇乡在怀注册、生产、经营、核算的企业2004年上缴税收按新体制计算的分成收入及非税收入的差额,为本镇乡体制补助额。

  在怀注册、生产、经营、核算的企业2004年上缴税收所占比重超过50%的镇乡,体制补助增加15个百分点。

  2.事业发展专项补助的核定。

  按2004年各镇乡实际财力的33%扣除其2004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分成收入中可用于事业发展的财力部分核定镇乡事业发展专项补助。

  2005年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超过20%(含)的镇乡,其事业发展专项补助增加10个百分点。

  根据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城市发展核心区体制调整后2004年财力增长的镇,按其2004年新体制比原体制财力增长部分的30%下调事业发展专项补助。

  事业发展专项补助重点用于镇乡培植基础财源,解决农田水利、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街道绿化保洁、污水垃圾处理、通信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党建及基层组织运转等社会事业支出,进一步提高镇乡的公共服务水平。

  3.少数民族乡专项补助的核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持少数民族乡发展,给予每个少数民族乡每年50万元的专项补助。

  (四)建立财政收入激励机制。

  1.财政收入超收奖励。

  当年实际完成财政收入超过规定增幅的镇乡,按财政收入中营业税超上年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财政收入结构调整奖励。

  根据各镇乡区位优势不同造成的组织收入难易程度建立收入结构调整转移支付:

  城市发展核心区(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 在怀注册、生产、经营、核算的企业税收所占比重高于14个镇乡当年平均比重20个百分点(含)的,按照体制补助的10%给予奖励;超过10个百分点(含)但不足20个百分点的,按体制补助的5%给予奖励。

  城市功能拓展区(雁栖镇、桥梓镇、怀北镇):在怀注册、生产、经营、核算的企业税收所占比重高于14个镇乡当年平均比重10个百分点(含)的,按照体制补助的10%给予奖励;超过平均比重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体制补助的5%给予奖励。

  生态涵养发展保护区(九渡河镇、渤海镇、琉璃庙镇、宝山镇、汤河口镇、长哨营乡、喇叭沟门乡):在怀注册、生产、经营、核算的企业税收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比重的,按照体制补助的10%给予奖励;低于平均比重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且高于自身上年比重的,按体制补助的5%给予奖励。

  (五)建立财政收入调节机制。

  将镇乡事业发展专项补助与镇乡财政收入增幅挂钩,即:镇乡上年财政收入基数超过5000万元(含),当年增幅超过14%(含);镇乡上年财政收入基数在3500万元(含)和5000万元之间,当年增幅超过16%(含);镇乡上年财政收入基数在2000万元(含)和3500万元之间,当年增幅超过18%(含);镇乡上年财政收入基数低于2000万元,当年增幅超过20%(含),全额拨付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每低于规定增幅一个百分点扣减3%的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最高扣减额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的70%。

  (六)建立镇乡风险调控专项资金。

  区本级每年按各镇乡体制补助和事业发展专项补助之和的5%安排镇乡风险调控专项资金,同时,镇乡因为收入达不到规定增幅而扣减的事业发展专项补助,也作为镇乡风险调控专项资金,用于化解镇乡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财政风险。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镇乡财政收入口径及基数的确定。

  1.镇乡财政收入口径:新体制执行后,镇乡财政收入为区与镇乡共享收入和镇乡固定收入之和,即:增值税12.5%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营业税5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和镇乡非税收入。

  2.镇乡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办法是:

  (1)以各镇乡2005年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作为2006年的财政收入基数,但对2005年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超过20%(含)的镇乡,其2006年财政收入基数按2005年财政收入减去其财政收入超过20%部分的一半进行核定。

  (2)以后各年度,当年财政收入增幅大于规定增幅的,以当年财政收入作为下一年财政收入基数;当年财政收入增幅低于规定增幅的, 用上一年的收入基数上浮当年规定增幅后作为下一年的财政收入基数。

  (二)镇乡所属企业上缴的土地增值税,将清算后土地增值税总额的35%返还镇乡财政,由镇乡对纳税企业给予25%的奖励。

  (三)新的镇乡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后,凡增人及各类政策性增加的支出,均由镇乡自行解决。

  (四)社会保障资金实际支出经镇乡政府和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按现行渠道全额拨付,镇乡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在年终财政结算时上解。

  (五)镇乡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转移支付的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六)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核定的各镇乡基本需求、体制补助、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财政收入基数等具体数据由区财政局另行下达。

  (七)本财政体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镇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怀政发〔2004〕1号)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镇乡实体企业专项转移支付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5〕3号)即行废止。

  (八)本财政体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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