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06〕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怀柔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怀柔区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怀柔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已经2006年第1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怀柔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有力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我区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为三类:一般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第三条 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区长任组长,各镇乡、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和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牵头,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所在属地安全科参加,研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级别,解决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协调有关属地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以会议纪要、决定、决议等方式记录会议内容,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和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掌握、了解本辖区、管理区、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情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组织2次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有效监控,跟踪督查,实行台账销号式动态管理;每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1次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及新排查出的隐患情况;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对本辖区(管理区)内一般性事故隐患的消除进行监督管理;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区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帐销项管理,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除隐患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对全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小组,制订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方案,按照事故整改内容、标准、措施(包括资金投入)、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三)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演练;
(五)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六)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七)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进行1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消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消除的,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
一时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编制事故隐患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内容。
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报告书制订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及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隐患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区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收到事故隐患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自行负责筹集。
第九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采取严密的防范和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重特大事故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帐销项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其中,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由市安全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整改验收工作。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工作意见,填写《事故整改验收情况备案表》,参加验收人员要在备案表中签字,由验收单位盖章。
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作出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过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和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至少每月对本辖区、管理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责令其按照本机制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消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全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职工群众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进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通过“两台一报”对在事故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和在事故隐患形成及整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进行公开曝光。各单位、各部门应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宣传和曝光隐患整改工作材料,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在《安全之窗》、《安全广角》和怀柔安全生产信息网中播出报道。
第十四条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和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怀柔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排查整改我区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稳定,制订本机制。
第二条 领导牵头研究机制。
根据公共安全涉及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成立由主管公共安全的副区长为组长、公安分局局长为常务副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被抽调警力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局长具体负总责;交通安全、火灾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案件、大型活动安全、治安灾害等事故的排查整改工作由公安分局相关主管局长负责。公安分局办公室、装备财务处、信通处、刑侦支队、治安支队、交通支队、交巡支队、内保处、消防支队等单位主要领导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部门预案,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公安分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建立日常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排查检查。特别是结合重要会议、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要组织各派出所开展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确保安全。
公安分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预)案的制订,协助分局领导开展督查检查,监督工作落实;及时传达分局领导的指示、协调指挥、调动警力、搜集上报信息等项工作。
公安分局刑侦支队重点负责暴力恐怖事件、涉黑涉恶案件、重特大刑事命案、负案在逃、吸贩毒等犯罪线索的排查,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打击借事件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分局治安支队重点负责对大型活动、危险物品管理、烟花爆竹管理、煤气中毒等隐患的排查,掌握动态,及时预警。
公安分局交通支队重点排查重点路段,景区沿线、重点国道险路、险段、陡坡、桥梁、涵洞及雨、雪、雾天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隐患,拉出账单,上报分局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整改,防止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公安分局内保处负责区金融系统、加油站、大型商场等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摸清底数,立项上帐,制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大型商、市场,大型企业,外来人口聚集区,人员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机制。
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对排查出的各类公共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判研、确定性质、分出等级,标明具体部位、性质、程度及时上报公安分局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汇总情况,上报公安分局。重大隐患问题直接报告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上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情况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保障制度。
一是制订完善《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防汛应急预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机关单位应急处突工作预案》等一系列常备工作方(预)案,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演练,培训队伍。公安分局适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演练,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的确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抢险救援工作的实施、处置工作过程总结等方面内容进行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提高应急队伍素质,落实岗位责任,熟悉隐患排查工作程序和方法,检验预案的可行性,适时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三是为确保排查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公安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投入,置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确保排查检查工作及时有效。
第六条 公安分局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认真组织,细致排查,按照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做到一处不漏、全面掌握。通过排查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心中有数。公安分局领导要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排查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安分局各职能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民警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制订严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明确重点,责任到人,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
第八条 强化工作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造成情况不清、信息不灵、漏掉或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怀柔区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怀柔实际,制订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是指即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不安全状态或防控缺陷。依据公共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和危及人员健康等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条 成立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公共卫生的副区长担任,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武装部、教委、市政管委、公安分局、药监分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做好全区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把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条 加强监测与预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重大传染性疫情的监测机构,根据不同传染病的发病规律、传播途径、易感人群等环节制订相应的监测方案。卫生监督所为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的监测机构,根据中毒事故性质制订监测方案。各监测机构根据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提前捕捉信息,进行科学分析,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使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六条 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继续巩固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重点防控SARS、人间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霍乱、流行性出血热、鼠疫、艾滋病、结核病等甲乙类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加强对各医疗机构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确定第一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为呼吸道传染病和艾滋病监测点,第二医院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点,掌握疫情动态和疾病流行趋势,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在二级医院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做好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和感染者随访工作。加强传染病监测,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努力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病率,控制散发疫情,防止多发、暴发疫情发生。
第七条 实行传染病高危人群地域管理,各医疗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高危人群的病例搜索,了解和掌握高危人群的发病情况。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主动监测和管理。按时开设肠道门诊,对肠道门诊就诊患者实行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加强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加强对用工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测有毒有害作业环境,指导工作人员有效防护,排除职业中毒隐患。
第九条 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等重点人群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在食品行业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开展以食品卫生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做好“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和大型活动、会议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和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有奖举报机制的宣传力度,使奖励机制成为打击卫生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力武器,规范经营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保障群众食品卫生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保证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第十条 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对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消毒用品、专用车辆、采样工具等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做好储备,保证随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卫生部门查出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复查,经验收认定安全隐患仍未消除的,卫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怀柔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制。
第二条 主管食品安全的副区长负责领导全区食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为我区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联系协调服务部门,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布置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安全状况,收集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每月组织食品安全评估员工作会,对抽检抽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整改进展情况,通报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管领导每季度听取1次食品安全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汇报,组织研究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对食品安全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实行限时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反馈食品安全隐患解决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标准和要求
(一)按照食品安全各个环节排查。
1.种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
2.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
3.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
4.消费环节存在的问题。
(二)按照不同事件对人的危害程度排查。
1.可引发急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
2.可引发亚急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
3.可引发慢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
(三)按照事件的紧急程度及影响范围大小排查。
1.将可能引发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区级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和应急处理的事件作为重大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
2.将可能引发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可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一般突发食品事件作为一般性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
(四)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特点研究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和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每个问题要有简要说明并配图片,要有具体点位的拍摄点位图片,没有具体点位的要拍摄执法部门检查过程的场景图片。上报的问题要写清主责部门和拟采取的措施,要标明是新出现的问题还是存在多年的问题。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时间,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对本年度需要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排查。每年6月要对上半年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汇总,12月对全年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七条 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事件范围包括已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或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问题、上级领导机关部署查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等。
第八条 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事件发生或问题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涉及生命安全的紧急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4小时(紧急事件2小时)内将拟办意见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怀柔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要指派专人负责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因隐患排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