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09〕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9年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四日
怀柔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
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和区委三届六次全会、2009年区政府一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快本区重大项目前期审批及协调服务速度,促进项目及早开工、投资落地,参照《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09〕14号印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拟办实事、涉及本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中央及市级在怀投资重大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确定需要加快前期审批及协调服务的其他重大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怀柔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仕龙任组长,副区长何春禄、祝自河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文委、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局、区地震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路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通支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主任金庚申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人李凤春、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宋霁朋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领导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
三、项目申报
第四条 各镇乡和区内有关单位(企业)根据本镇乡、本单位的实际,将需要审批及协调服务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报推进办。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已落实项目主体,初步确定选址及投资来源,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基本具备审批条件。原则上基础设施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一产项目、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直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实体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各镇乡申报的项目,需经镇乡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核确认;区内有关单位(企业)申报的项目,需经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特殊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进入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
第五条 推进办对各镇乡、区内各单位(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初步拟定提请项目初审会议讨论的项目,并在会前一周内通知项目单位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项目审定
第六条 推进办定期召开项目初审会议,会同各成员单位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各成员单位应委派主管科长以上领导参会,并在会上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及需要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审会议,对推进办初审通过的拟申请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协调提请审议的相关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委派行政主管副职以上领导参加领导小组联审会议。
经领导小组联审会议同意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形成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的决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联审会议认为需提请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决策或协调解决的事项,由推进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及时报请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决策或协调解决。
区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或区长办公会,对申请协调的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协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的决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五、手续办理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确认表》上盖章。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依据《区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确认表》,向各需要审批的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确认表》,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对于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同时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要求,由各审批部门之间直接沟通、积极配合,缩短办事时间,加快办理。对于审批权限外的项目,各部门要启动跟踪协调服务机制,协调上级部门加快办理。
六、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例会制度。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推进办初审会议,在初审会后的1周内召开领导小组联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动态管理库制度。依据项目所处阶段,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特别是列入区政府重点推进前期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完善落实条件;推进办从储备库中筛选对全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投资影响的或实施上报条件较为充分的,但涉及前期手续不完善,部分成员单位持有疑义的项目纳入“协调推进库”,由推进办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基本符合审批条件或经协调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一并纳入上报领导小组审定的“绿色通道库”。前期手续齐全,开工建设的项目纳入“项目落地库”,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解决项目单位在建、竣工出现的问题,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办结手续。各成员单位要对“四库”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形成全过程无缝隙对接,推进办落实统筹服务协调职能,推进投资动态库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绿色通道项目限时办结和协调调度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在推进办初审会议上,通报各自对权限内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办结情况以及权限外项目协调推进情况。
各相关审批部门的手续办理时间,凡属区级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原则上按减半规定时限完成,同时进一步梳理审批时限,特殊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在审批时压缩三分之二时限完成;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项目单位整理完善所需上报材料,在接到齐全上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并指定专人与项目单位负责完成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通道项目督查制度。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审批进度以及协调服务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 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周报制度。
各项目单位于每周五下班前填报《区政府扩大内需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项目进展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推进办,推进办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抄送区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急需协调的问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每周五下班前填报《区政府扩大内需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推进办,推进办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抄送区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各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审批过程依法、高效。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特别是政府投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绿色通道项目退出制度。对于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如遇特殊因素(如国家政策调整、项目投资资金无法落实、搬拆迁难以启动等)确实无法继续推进的,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退出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推进办负责建立区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审批及协调服务绿色通道项目协调平台,并实现同全市信息平台的衔接与对接,确保成员单位之间及时沟通,及时向区领导反映项目即时进展情况,及时征集项目单位的工作需求。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1年,及时总结,不断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推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