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99
  2. [成文日期] 2011-02-11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1-02-11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1〕 5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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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怀柔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需要到本区接收、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自主择业、政府推荐就业等形式。各镇乡政府要积极促进农村退役义务兵和农村复员士官自主创业和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第四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自谋职业书面协议,领取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为每人45000元。

  (二)城镇转业士官,在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军龄,补助金增加2500元。

  (三)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两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00元奖励金。立功情况不重复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档案关系由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转入区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中心。

  第五条 促进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一)农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自主创业补助金为每人30000元。

  (二)农村复员士官,在自主创业补助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军龄,补助金增加2500元。

  (三)农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两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00元奖励金。立功情况不重复计算。

  农村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六条 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主创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含士官),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应将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补助金和自主创业补助金全额退回发放单位。拒不退还的,有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得录用。

  第七条 选择政府推荐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人力社保局推荐就业。区人力社保局应在退役士兵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的1年内,予以推荐就业岗位。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2次不到推荐单位就业的,将不再安排。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起始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了解退役士兵培训意愿,根 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免费为新退役士兵开展1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安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病残、立功荣誉证明的;

  (三)待安置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服役期间被部队开除军藉或除名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怀柔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怀政发〔200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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