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 〔2017〕 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北京市怀柔区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势态。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本区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健全工资支付管理与监控制度
(一)加强建设领域工程监管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监督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法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拖欠工程款、劳务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区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应加强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继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等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3.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1.实行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负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进出场登记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等信息。
2.推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项目的专业企业,下同)负责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职工名册。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施工;实行电子考勤记录,按月统计考勤、工作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企业应按月将职工名册、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和工作量核定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负责核实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制作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做到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核实后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工资表按月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劳动合同书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委托开户银行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报告。
4.严格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认真执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发放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分包企业银行账户,并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5.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2017年12月底前,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全市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行业。
6.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立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
7.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区人力社保局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区、街(镇乡)两级监察执法联动,扩大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实现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全覆盖,重点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督促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使用零散工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工资等综合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其各自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水利、交通以及由镇乡政府、村委会发包的农村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三无工程等各类施工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8.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分包企业发生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合同价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完成竣工结算,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
1.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区人力社保局、区信访办、公安分局、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怀柔区"无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除以上原因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访办、公安分局、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
2.区直相关部门、镇乡政府发包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由发包工程的区直相关部门、镇乡政府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中国移动、联通公司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
3.镇乡辖区内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镇乡政府对辖区内由镇乡政府、村委会发包的农村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三无工程等各类施工工程中发生的工资拖欠案件,由各镇乡政府牵头,区农委、区信访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
(二)生产经营型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
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解决。对于发生的突发群体性讨薪案件,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制订解决拖欠工资的方案,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属地派出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配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三)严惩恶意欠薪讨薪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及时通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要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要在一般性支出预算中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为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被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等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其在本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区人力社保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区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市、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五、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朱家亮任组长,副区长王弢、王赤,区总工会主席曹立仓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及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国土分局、公路分局、工商分局、开发区管委会、两街道办事处、十四镇乡政府等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怀柔区"无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无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区"无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区信访办主任、公安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无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无拖欠工资"工作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发包各类政府工程的职能部门负责其发包工程项目的"无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健全联动机制
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召开"无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本区范围内工资支付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研判和通报,各成员单位汇报本部门无拖欠工作落实情况。对于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落实责任
对无拖欠工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区政府对各成员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行政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上门宣讲、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