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怀教发〔2019〕23号
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2号)和《怀柔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怀政办发〔2018〕13号),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5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情况,区教委、区财政局对《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怀教发〔2018〕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4日
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5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学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与《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三条 区教委负责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对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跟踪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局下达的学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督促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科学合理加快支出进度;组织开展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幼儿园(市级示范园900元/生/月,一级园7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450元/生/月,无级类园250元/生/月。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收取月保育教育费的二分之一;当月全部缺勤时,免收月保育教育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出勤天数收取。);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不得设立多种保育教育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费。
市区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及其认定、质量督导评估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2019〕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2019〕1号)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政策的认定
第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弥补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支出,按照1000元/生/月给予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幼儿园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八条 生均定额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8月31日)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已经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不计入补助数)。毕业班儿童离园后次月不再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学期新招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通过北京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管理系统”)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25日前完成在园儿童信息核实,确保学前管理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十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据实补助。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
第十一条 租金补助面积按照租赁合同中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建筑面积和室外场地面积核算,人均建筑面积和室外人均游戏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的规定。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面积指标为:
1.楼房:6个班12.18平方米—14.80平方米;9个班11.65平方米—14.22平方米;12个班11.12平方米—13.63平方米。
2.平房:3个班8.44平方米—11.20平方米;6个班10.44平方米—12.69平方米。
3.室外地面人均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不纳入补助范围。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不纳入补助范围。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租赁场地价格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应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长期租赁意向性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租赁办园场地)结合办园需要和租期年限采取趸交方式支付租金的可按照趸交租金金额给予补助,其他幼儿园原则上按年拨付租金。
第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按照10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分为新建改扩建(含扩班)幼儿园和新增招生学位的存量幼儿园,两种类型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含扩班)幼儿园须列入区三期行动计划扩增学位台账,根据幼儿园扩增学位任务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第十七条 存量幼儿园当年秋季(9月)学期小班招生人数同比上年秋季学期增加,按照增加人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幼儿园在园儿童数量低于以前年度在园儿童数量的,新增儿童不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无证幼儿园经过整改后达到相关标准,通过审批成为具备办园资质幼儿园,符合本文第五条规定,按照录入学前管理系统当月在园儿童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第十九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非普惠性幼儿园降低收费价格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补助基数按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当月在园儿童数核定。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条 区教委按照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的原则组织普惠性幼儿园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区教委可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的方式预拨付,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扩学位补助在当年秋季学期幼儿报到入园后经区教委核算出实际扩学位数据后拨付;租金补助在幼儿园开园招生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非普惠性幼儿园申请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前可向区教委申请一次性奖励,区教委监督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后根据幼儿园提交的申请书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教委应及时组织符合条件普惠性幼儿园通过学前管理系统申报补助资金,对幼儿园录入的机构、在园儿童信息、申报资金提供数据资料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在学前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机构、在园儿童、资金申请等信息,及时对数据维护更新,确保申请资金提供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区教委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区政府官网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区教委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比例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普惠性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
第二十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对在岗保教人员发放长期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生均定额补助中支出,幼儿园根据不同岗位分层建立补助发放标准,津贴发放要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和社保缴纳、办园质量等集体条件。
第二十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质量严重下滑或违反与区教委签订承诺等行为的,由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第三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北京市幼儿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在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
第三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因故停办、经整改依然不合格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预拨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
第三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务、会计、资产、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依法享有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要对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按照有关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各项政策补助不得留有结余。幼儿园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套取利润,不得转移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未按规定收费,违规开设特色班、兴趣班等或者出现超范围的代收费,停发下一年度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前,区教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享受财政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的名单、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票据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相关规定执行。
1.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项目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具体要求:伙食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伙食费”栏目;幼儿生活必需品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生活必需品费”;幼儿外出活动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社会活动实践费”栏目;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儿童大病保险费”;延时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3.其他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教委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接受财政补助的各幼儿园年度财务报表、幼儿园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答和投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区教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怀教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预拨单
2.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
3.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扩学位补助资金申请表
4.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表
5.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核算单
附件1
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预拨单( 年 月至 月 )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幼儿园名称 | 办园地址 | 幼儿园 等级 | 办园规模(班)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生/月) | 秋季招生满3岁以上在园儿童数,按2019年1月核算(生) | 补助标准(元/生/月) | 补助月数(个) | 预拨补助资金额度(元) | 款项是否 已收到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 ( 年 月至 年 月)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幼儿园 名称 | 办园 地址 | 幼儿园等级 | 办园规模(班) |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元/生/月) | 租赁面积(平方米) | 租赁价格(元/平方米/天) | 实际补助面积(平方米) | 实际补助标准(元/平方米/天) | 补助天数(天) | 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元)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北京市怀柔区幼儿园扩学位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度)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幼儿园名称 | 办园地址 | 幼儿园 等级 | 办园规模(班)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生/月) | 当年秋季学期9月小班在园儿童数(生) | 上年秋季学期9月小班在园儿童数(生) | 扩学位个数(生) | 补助标准(元/生) | 申请补助资金额度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新举办幼儿园不需填写在园儿童数,按照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
附件4
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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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幼儿园名称 | 办园地址 | 幼儿园 等级 | 办园规模(班) | 收费项目 | 认普前收费标准(元/生/月) | 认普后收费标准(元/生/月 | 3岁以上在园儿童数(生) | 补助标准(元/生) | 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元)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附件5
北京市怀柔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核算单( 年 月至 月 )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
幼儿园名称 | 办园地址 | 幼儿园 等级 | 办园规模(班)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生/月) | 秋季招生满3岁以上全年在园儿童数(生/次) | 补助标准(元/生/月) | 应拨补助资金额度(元) | 预拨补助资金额度(元) | 补拨补助资金额度(元) | 补拨款项是否 已收到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