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0-000121
  2. [成文日期] 2016-06-01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6-06-01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6〕 21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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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6〕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北京市怀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55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区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本次改革只对现有发放项目的发放渠道进行调整,不对现有发放项目进行增减和规范,不改变现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由单位按原标准发放。各单位不得因改革取消或降低原待遇标准。
  二、改革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执行工资规范的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本区所属事业单位,且尚未转企改制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2014年9月30日(含)前(以下简称改革前)按规定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2014年10月1日(含)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按规定不属于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区属事业单位,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模式和缴费标准
  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财政补贴、滞纳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等部分构成。
  (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后,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三)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以实现改革前后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平衡衔接,改革平稳实施为目标,立足于“增量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改革时间节点进行划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新人”指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人”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
  (四)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管理服务模式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分级管理服务模式,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为方便办理参保手续,市级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经市局同意也可自愿选择到区人力社保局参保。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朱家亮任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蒋富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刘继林、区委宣传部樊晓娟、区编办柳春青、区信访办牛凤林、区财政局邴秀海为成员的怀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对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蒋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按现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定人员身份及信息,申请、审核批准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关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的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舆情监控,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区编办负责,做好本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确认符合改革范围的单位,对改革涉及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规范并确认相关数据。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改革推进过程中有关信访问题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稳妥推进。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改革工作,按现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定人员身份及信息,审核批准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相关工作;对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和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经办培训,指导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业务和经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梳理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区本级预算单位所需资金(镇乡所需资金由镇乡财政予以保障);保障改革资金及时到位,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规范单位资金缴费及拨付渠道;为区级预算单位开设基本帐户,实现基本帐户缴费,确认财政供款与非供款、职业年金实账积累与虚账记账的单位名单;做好相关财政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面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梳理、人员入库、人员增减、退休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等工作,核准本单位编制情况,保证编制人员数量与信息的准确;负责与各实施部门进行沟通,按照严格的审批流程办理相关业务,保障由单位负责的退休待遇部分的发放,确保资金安全;负责改革过程中本单位(系统)内相关工作的审核把关。
  五、工作安排
  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于2016年4月正式启动,符合改革范围的单位总体在2016年6月底完成,特殊情况的在2016年12月底完成。改革工作共分5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初,召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参会范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人事干部。
  (二)政策培训阶段。2016年6月上旬,根据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编制梳理及分类情况,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及经办业务培训工作。培训以政策讲解、流程办理、经办操作为主,同时征集难点和复杂问题、解答各单位疑问、协调各部门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培训内容力求准确、精细,通俗易懂。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和人事经办人员免费发放全市统一印制的宣传手册,每人一册,确保培训的实效性。
  (三)准备阶段。2016年6月中旬,本阶段主要通过区编办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梳理单位和人员情况,确定进入改革范围人员名单。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要进行补缴。区人力社保局确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保持网络和电话畅通,建立参保单位与实施部门之间方便、快捷、畅通的沟通渠道,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工作。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下旬,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按照政策和流程,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问题突出、情况复杂的单位以稳妥为前提,待梳理后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为保障退休人员正常待遇发放和参保衔接工作,从参保的次月起符合政策规定的支付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进行保障。
  (五)运行总结阶段。2016年7月至12月,在实施过程中,各机关事业单位不断梳理有可能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提前做出应对。经办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程序。2016年12月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对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体系。全区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相关文件及方案要求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部署和贯彻。密切关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在做好本单位参保工作的同时,要兼顾好下属单位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阶段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要依法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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