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0-000073
  2. [成文日期] 2016-01-07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6-01-07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6〕 3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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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6〕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该项工作由专项行动转为日常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区县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机构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主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经管站、区广电中心、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区质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怀柔供电公司、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十四镇乡政府、两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作为具体联系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区农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固定人员与抽调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相关科室固定工作人员8名,区农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各派驻1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协调推动本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部署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解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起草全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制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通报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负责相关主责部门的年底考核工作。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规划分局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规划监督工作,查处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负责查处在撤销镇乡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已经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培训镇乡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依照程序及时出具违法建设认定函;对规划卫片发现的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呈报联席会议;负责查处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地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负责查处在撤销镇乡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违法建设。
  (三)国土分局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对国土卫片发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呈报联席会议。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工程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加大对监管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管;查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五)区水务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六)区文化委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八)公路分局负责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九)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民防局、区环保局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和验收手续。
  (十)区卫生计生委、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
  (十一)公安分局负责,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为各查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布设警戒线,提供充足警力,处置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负责将停放在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现场占用道路的汽车拖移现场,对强制执行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临时管制。
  (十二)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区司法局负责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区普法规划和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十五)区信访办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疏导和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
  (十六)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拆除违法建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督查建议,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移交区监察局。
  (十七)区财政局负责将拆除违法建设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十八)区农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范围,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确需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国土分局和属地政府。对拒不配合设施农业项目利用监管工作的经营单位,取消政策支持资格。
  (十九)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相关业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要积极配合,协助作好强制执行的相关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二十)区经管站负责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属地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镇乡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机制;属地政府的城建部门与国土所加强配合,协调做好涉及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工作;督促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依法查处,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负责协助区政府有关强制执行主体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执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监督工作,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设立城管分队的属地政府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权协调属地城管分队执法。村委会负责做好本村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巡查监控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制止村内违法建设。
  (二十二)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管理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要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制止,配合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日常巡查控制机制,落实巡查责任;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执法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查处。
  (二十三)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配合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工作;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控制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后,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联动机制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严禁推诿,切实做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执法人员要立即到现场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涉及其他部门的,首查责任单位要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执法部门。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首查责任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接到移送案件后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的,执法部门书面告知规划分局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负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他规划申报事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联席会议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落实情况,对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指出问题,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期满仍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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